誰還敢管教學生?山東濰坊,7歲男孩上書法課時和同學打鬧,女老師制止后讓他站立20分鐘,事后家長以老師體罰為由,向教體局寫信投訴,在教體局的主持下,老師賠償1000元后雙方達成和解,不料家長又將教體局訴至法院,要求對培訓機構和老師作出行政處罰,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昌樂縣法院)
王濤只有7歲,是個調皮的小男孩,父親王波為培養他的興趣愛好,安排他在暑期參加書法培訓,事發當天上午11時35分許,王濤在課堂上與鄰桌同學打鬧。
培訓機構的老師李慧,為維護教學秩序予以制止,并口頭讓王濤站立,直到11時55分下課才結束,當天王濤回家后,就把此事告訴父親王波。
王濤稱自己在培訓機構教室內,因調皮而被老師罰站,罰站期間因體力不支不斷變換罰站姿勢,該狀況持續20分鐘左右,在王濤不再調皮的情況下,當事老師仍不依不饒。
王波對這個獨生子非常寵愛,兒子自己都不舍得管教,卻被老師罰站,王波遂以李慧的上述行為嚴重損害王濤人格尊嚴,構成體罰、虐待兒童等為由,向縣教體局寫信投訴此事。
教體局接到舉報后高度重視,當日就立案,并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學生和有關教師,調取監控錄像等查清事實,并形成調查報告。
教體局認定李慧管理教育學生的方式方法欠妥當,經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調查處理意見》,對教育機構及校長批評教育,并責令教育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教體局還要求教育機構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嚴格依法規范辦學,規范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推動教師師德師風建設。
教育機構當天作出《關于對李慧老師的處理決定》,給予李慧扣除當月獎金,取消本年度評優,認真反省并作出深刻檢討的處理。
同日,在教體局的主持下,李慧向王濤賠禮道歉,并支付1000元,王波出具收到條一份,載明:“今收到1000元,收到款項后,不再以任何形式詆毀和影響學校的正常辦公秩序及在外聲譽,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張任何權利?!?/p>
不料不久后,王濤又到法院起訴,稱事發當天下午,王波投訴至教體局后,工作人員未進行取證和調查工作,僅僅查看監控視頻。
王波堅持對老師涉嫌體罰的行為進行調查和取證,而教體局的工作人員堅稱,行政調解活動不涉及體罰的定性和行政處罰問題,只是民事調解。
在教體局工作人員的主持下,李慧向王濤進行道歉,并支付1000元,由王濤的法定代理人簽收,王波發現收到條上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得再法律追訴第三人”的表述時提出異議,工作人員稱這是教體局的意思。
王濤表示,教體局查處的行政行為違法,在行政調解活動中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請求責令教體局履行職責,依據教育管理法規對培訓機構和老師進行行政處罰。
教體局辯稱:
第一,王濤將教體局列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教體局作為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教育的工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上級黨委、政府的規定,依法履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王濤在教體局的主持下,已就投訴事項自愿與培訓機構達成協議,且履行完畢,王濤反悔沒有道理,其起訴不應當受理。
第三,教體局不存在行政不作為,事發當天接到投訴后,教體局迅速進行調查,查明李慧因王濤在課堂上與鄰桌同學打鬧,違反課堂紀律,為維護教學秩序予以制止,口頭讓其站立約10余分鐘,給予警示。
監護人知道后不滿,認為該行為系體罰學生,教體局針對王濤的投訴作出處理意見,同時學校對李慧進行相應處理,李慧向王濤賠禮道歉并給付1000元。
第四,教體局的行政處理決定合法,沒有送達王濤的職責,且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7條,教體局對李慧沒有行政處理的職責權限。
培訓機構述稱,王濤未在起訴狀上簽字,沒有出席法庭審理,向法庭親自表達其站立的心理狀態和后果,李慧讓王濤站立,沒有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所謂“損害”只是王濤法定代理人的個人主觀愿望和判斷。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從本案證據看,李慧的行為構成罰站,但綜合考慮事件的起因系課堂打鬧、罰站時間較短、未實施打罵、并無明顯損害后果等情節。
結合社會對體罰行為的一般認知,應認定李慧的行為尚不構成體罰,故對其行為不能依據有關體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
教體局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進行取證,認定李慧存在管理教育學生的方式方法欠妥當的問題,并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亦無明顯不當。
2.關于王濤提出的該調查處理意見未送達王濤的主張,雖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亦不構成該調查處理意見無效的事由,故該調查處理意見并無明顯不當。
3.關于教體局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問題。
教體局出具的收條,是王濤法定代理人王波本人書寫,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波受到脅迫或強制,亦不能證明教體局在組織調解過程中有違法和濫用職權的行為。
綜上,判決駁回王濤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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