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公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的重要渠道之一。為了規范信訪工作,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信訪工作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信訪處理、復查、復核等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或單位申請復查。這一規定為信訪人提供了進一步申訴的機會,同時也對復查申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根據規定內容,申請信訪復查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書面答復意見:信訪人須持有原辦理部門出具的書面答復意見。短信回復或不予受理回復不符合申請復查的條件。
(2)在30日內提出申請:信訪人需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逾期申請可能不被受理。
(3)向上一級機關或單位申請:復查申請必須提交至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單位。例如,如果信訪事項由街道拆遷部門出具回復,信訪人可以向區級拆遷部門或區級政府申請復查。
上一級機關或單位收到復查申請后,應在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信訪人。復查結果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不予受理并告知法定程序:如果信訪事項涉及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履職申請或紀檢監察等情形,復查機關將出具“依法分類處理告知書”,引導信訪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反映。
(2)不再受理:如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前期已有復核意見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再次申請、已簽訂和解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情形,復查機關將不再受理。【1】
(3)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對屬于信訪復查范圍內的事項,復查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查后,出具書面的復查意見,明確支持或調整原處理意見。
那么,如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復核,信訪事項是否就無法終結?答案是否定的。也并不一定,也有其他終結程序規定。
1. 信訪核查評議終結機制
《廣東省信訪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信訪核查評議終結機制。當信訪人不選擇申請復查、復核程序,而選擇繼續信訪時,有關機關可以通過核查評議的方式終結信訪。這一機制增加了信訪機關的主動權,有效緩解了因信訪人不申請復查、復核而導致的重復信訪問題。
2. 核查審核終結機制
《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則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核查審核終結機制。信訪事項在經過受理、復查、復核程序后,還需經過核查程序的審核,最終由市信訪辦決定是否終結。這一機制進一步提高了復查復核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保障了信訪事項的妥善解決。
3. 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終結程序
對于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程序與普通信訪事項有所不同。根據《人民法院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和《人民檢察院信訪案件終結辦法》的規定:
涉訴信訪事項由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不選擇終結信訪程序而繼續重復信訪時,原辦案部門可向中央或省級政法部門申請終結。
涉檢信訪事項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負責復查工作的檢察院認為應當終結時,需向上級檢察院申報,并在申報前對案件進行復核。
也就是說,對于信訪事項終結性的認定,一方面,涉檢、涉訴信訪具體規定由人民檢察院、中央或省級政法部門作出是否終結的決定。另一方面,普通信訪事項經過辦理、復查、復核后自動終結,復核結果作為最后的結果具有終局性。有些地方在普通信訪事項在經過復查復核程序后,是否終結需要由專門的機構通過特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信訪復查制度是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也是推動信訪工作分類處理的重要舉措。嚴格來說,復核后的自動終結并不是指信訪事項的終結,它只是對信訪辦理程序、級次和狀態的確認。《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了信訪事項在經過復核后,信訪人以同一理由或事實投訴的,有關部門不再受理,這不包括當事人持有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結果的情形。
【1】引自《江蘇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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