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李律師之前基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做過很多次講解,但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實施后,和司法解釋一的解決方式差別還是很大的,所以今天再次進行說明。
隨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的施行,此類問題的處理規則發生重大轉變,不再簡單適用贈與合同規則,而是更注重婚姻倫理與家庭貢獻的平衡。
一、 法律基礎:從“贈與可撤銷”到“綜合補償”的規則轉型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婚前或婚內約定房產歸屬但未過戶的,贈與方可依據《民法典》第658條行使任意撤銷權,導致受贈方無法強制履行過戶義務。
但《解釋二》第5條第一款徹底改變了這一規則,明確未過戶的房產約定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需結合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子女情況、過錯、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產歸屬并確定補償方案。
二、 未加名但約定共有:協議效力與分割辦法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婚前房產為共同所有,即使未加名,該協議仍有效。例如,上海黃浦法院在2025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內簽署協議將婚前房產50%份額歸女方,雖未過戶,法院仍認定協議有效,并支持女方主張補償。
未加名的房產不會直接按約定比例分割,而是以“補償機制”替代。法院需綜合以下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婚姻存續時間:長期婚姻(如10年以上)更可能支持高額補償;
共同生活及子女情況:女方承擔育兒、家務等貢獻可提升補償比例;
離婚過錯:若男方存在出軌等過錯,補償可能增加。
三、風險防范與律師建議
1、及時辦理過戶或公證,為保障權益,建議在約定后盡快辦理產權變更或公證,避免后續爭議。
2、細化協議條款,約定應明確補償計算方式(如按市值比例或固定金額),并載明“不可撤銷”條款。
3、保留貢獻證據,日常注意保存參與還貸、家務勞動、子女教育的記錄,以備訴訟所需。
4、為了避免法院自由裁量帶來的分割風險,李律師建議盡量約定按份共有,明確雙方各自所有的房產份額。
李曉娟律師結語
《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通過否定任意撤銷權、引入動態補償機制,實現了婚姻財產規則從“形式正義”向“實質公平”的轉型。對于未加名的婚前房產約定,當事人需充分準備協議與貢獻證據,法院亦需在個案中平衡財產權利與家庭倫理,避免“空頭承諾”損害弱勢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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