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距評估報告作出時間間隔多年,未參考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實質系由被征收人承擔該期間房價上漲風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0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曹江濤,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桐柏路200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雷,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曹江濤因訴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中原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38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曹江濤申請再審稱:一、房屋結構存在房產證和產權證附圖登記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則,應當認定為鋼混。二、評估機構未入戶調查,評估報告遺漏地下室、裝修裝飾費用,評估報告有效期超過一年,不應作為補償的依據。三、中原區政府于2016年實施征收,未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應當承擔房價上漲的風險。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本案中,中原區政府中原政征補〔2019〕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僅針對曹江濤房屋建筑結構予以調查,遺漏地下室損失補償部分,并將裝飾裝修損失、室內配套設施拆裝費用另行補償,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中原區政府中原政征補〔2019〕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距評估報告作出時間已逾3年,未參考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與已經生效行政判決撤銷的中原區政府中原政征補〔2016〕49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數額相同,實質系由曹江濤承擔該期間房價上漲風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故中原區政府中原政征補〔2019〕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但關于房屋建筑結構、評估時點認定,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及中原區政府中原政征補〔2019〕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無不當。曹江濤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曹江濤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曹江濤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袁曉磊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海婷
書記員 李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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