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0歲李吉平,被判14年)
據央視新聞消息,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1994年3月起在國家開發銀行工作,先后擔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24年3月被查,8月被開除黨籍。
經查,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
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態;
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
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