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消息,繼河北三河市商戶招牌“變色”后,三河市公安局懸掛使用的多個警徽,被質疑“更改警徽標準顏色”,再次引發(fā)討論。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平安三河”微信公眾號2025年3月19日發(fā)布的《三河市公安局(西院)舉行新址揭牌儀式》一篇推文配圖中,圖說為“三河市公安局(西院)”的公安局圍墻、圖說為“全體人員合影留念”的大樓門頭等兩處懸掛的警徽顯示,兩處警徽顏色均為淺金色。
4月14日上午,上述推文已被刪除
而根據2000年實施的《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48號)第二條,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根據2025年3月1日實施的《人民警察警徽國家標準》(GB 44506-2024)第4.2.1條,警徽中的國徽襯地和垂綬顏色應為正紅色,盾牌襯地顏色應為警徽藍,其余顏色應為金色。
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警徽效果圖 圖片來源:2025年3月1日實施的《人民警察警徽國家標準》
四川發(fā)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洋律師接受頂端新聞記者采訪時說,《人民警察警徽國家標準》第5.2.1條還專門規(guī)定了顏色的檢驗標準和要求,即“懸掛類警徽、徽章類警徽顏色色度,按GB/T 3979、GB/T 11186.2、GB/T 11186.3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金色與金箔實物標樣比對,判定結果是否符合4.2的要求。”也就是說,警徽的顏色構成應嚴格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要求,不存在例外情形。
楊洋說,《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顏色的警徽。”三河市公安局新址的警徽被曝光改為“淺金色單色”,與原規(guī)定的三色(正紅、深藍、金黃)明顯不符,且肉眼可見顏色與標準差異較大,甚至可能影響警徽的辨識度。因此,三河市公安局的行為涉嫌違反警徽顏色使用的強制性規(guī)定。
4月14日,頂端新聞記者致電三河市公安局政工科外宣辦公室,對方稱為確認記者身份,需帶證件到現場采訪。記者提出,可以通過傳真發(fā)送采訪函或微信發(fā)送記者證照片,對方仍要求赴現場。記者質疑該局人為設置采訪障礙,對方未予回應。
同日,三河市委政法委辦公室一工作人員回復頂端新聞記者稱,經反映溝通,此事需詢問三河市委宣傳部。記者多次聯系三河市委宣傳部辦公電話,均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
更換過的警徽
4月14日下午,一位路過三河市公安局(西院)的市民拍攝的照片顯示,該局大樓、圍墻兩處警徽已經更換。
某地公安局政工部門一位人士告訴頂端新聞記者,單色警徽不符合規(guī)定,其沒有見過改變警徽顏色的內部規(guī)定,該局警徽均是按照公安部統一的制式要求制作。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位法學專家告訴頂端新聞記者,實踐當中,警徽的使用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警帽的帽徽,通體都是銀色的。除此之外,都是按照規(guī)定的彩色,公安局懸掛單色警徽肯定是不嚴肅、不合適的。
浙江警察學院教授邵安告訴頂端新聞記者,如使用彩色警徽,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中的顏色規(guī)范。實踐中,警帽上的警徽、一些警用印刷品、作訓服裝等也有使用單色警徽。
如違反警徽顏色使用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如何追責?楊洋律師說,《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記者注:我國已于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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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被免職的三河市委"主要負責人"就是指市委書記
據廊坊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針對三河市“廣告牌匾禁用紅藍黑底色”等問題,廊坊市聯合調查組經初步核查,媒體反映的主要問題基本屬實。目前已對三河市委主要負責人免職處理,并責成三河市委、市政府深刻反思,汲取教訓,全面整改。
如同每次一樣,很多微信群里就再一次發(fā)出了一個問題:市委主要負責人是誰?當網友做出這一提問時,有些網友應該是真的不知道,有的網友是要表達對通報表述不清晰的態(tài)度。
圖為政府官網截圖
具體來說,上述通報里的“三河市委主要負責人”就是指三河市委書記。
在通報中以“市委主要負責人”指代“市委書記”,倒也不是廊坊市的“原創(chuàng)”,而是部分官方通報的“慣例”。
圖為三河市委書記付順義簡歷照片
比如,安徽滁州滁河水體污染事件當中,滁州市委通報的表述也是:“目前,全椒縣委主要負責同志已被免職,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
之所以說這只是部分官方通報的“慣例”,是因為不少官方通報是不用“市委主要負責人”、“市委主要負責同志”指代市委書記,直接“指名道姓”的。
官方通報,以官方名義正式發(fā)布,想要表達的就是官方鮮明的態(tài)度,并涉及到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從理解上的便利和態(tài)度上的誠懇角度來說,官方通報不用指代,不搞遮遮掩掩、云山霧罩,而是直接“指名道姓”、有一說一,反而可以取信于民。
真誠能夠帶來真實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