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產經在線
4月21日,一場主題為“談不攏就“刑”——合法權益如何保護”的研討會在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舉行。
據悉,本次研討會除多名法學專家、律師外,還有10多家媒體記者受邀參與并進行了深入探討。
作為主要案例,也是本次研討會爭議最大的是貴州省松桃縣民族中學學生食堂和超市的經營權爭議。
日前,貴州省松桃縣民族中學學生食堂和超市的經營權爭議引發輿論關注,包括鳳凰網在內多家媒體都給予的轉發關注。
據了解,2014年6月,松桃縣教育局與松閩公司簽訂了“學校食堂及超市(含澡堂)BOT協議”約定松閩公司投資2300萬元,幫學校建設大食堂和承擔小食堂及朝事的工程款,且每年出10萬元助學金,從而獲得學校大、小食堂及朝事的20年特許經營權。
隨后松閩公司出現了資金困境,便提出以大食堂20年經營權抵押給政府,申請1200萬救急資金。而松桃縣教育局也在此時向縣政府提出收回民族中學的小食堂及超市。
實際上,上述“BOT協議”是有明確“禁令”的。2011年11月9日,貴州省教育廳出臺了《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從2012年春季學期起,食堂一律不得對外承包,已對外承包的必須終止合同。涉及承包商投資修建的食堂和購置的設備,由當地政府組織評估收購。
時間來到2016年1月26日,當地召開了“關于回收松桃民族中學學生食堂和超市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由該縣教育部門與松閩公司就回收具體事宜簽訂相關協議。
據當事方在研討會現場介紹,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的僅是大食堂(不含小食堂及超市)回收金額是2000萬左右,但沒簽具體協議,1200萬只是預付款。期間松閩公司將上述食堂、超市的16年經營權轉租給宋某、彭某等三人。2021年7月5日,松桃縣教育局要求食堂整改,并清退二級承包商。面對清退二級承包商的高額違約金,松閩公司只好與吳某等十一位第三方達成合作,共同經營剩余的特許經營期限12年。
吳某等人支付了800萬元,并將食堂和超市重新裝修、購入新設備,又花費數百萬元。
事情轉折發生在2024年,春節期間松桃縣教育等部門與松閩公司老板翁祖文談判,將1200萬尾款砍到300萬并收回經營權,但翁祖文不同意。
2024年11月8日,翁祖文因污染環境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12月16日,在翁祖文被捕入獄的一個月后,松桃縣法院對此案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稱雙方當事人包括翁祖文自愿達成協議,包括解除“BOT協議”、返還特許經營權并清退相關人員,除1200萬預付款外,縣教育局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但翁祖文方面否認自愿簽署。同時,上述協議的簽署時,作為第三人的吳某等人并不知情。
很快,銅仁市另一家餐飲公司進入民族中學食堂進行運營。
2025年2月,因上述協議侵犯了吳某等人的權益,遂吳某等人將縣教育局、松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上述《民事判決書》。
該案于4月18日在翁祖文服刑的銅仁監獄開庭。據起訴書顯示,翁祖文稱民事調解協議系受威脅、利誘的情況下無奈簽署。
對此,北青網法治研究院副秘書長、資深律師魏景峰指出,松桃縣相關部門責任人已涉嫌濫用職權。
魏景峰表示,松桃縣明知貴州省教育廳于2011年便出臺規定,禁止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對外承包,仍然違反規定對外承包。
其二,據介紹,銅仁市另一家餐飲公司最終運營松桃民族中學食堂。如果松閩公司運營違反省廳規定,那么這家公司運營就是合法的嗎?
松閩公司投入了2000多萬,只收回了部分款項,損失數百萬元。另外,最終與松閩公司合作經營的吳某等人投資1000余萬元也“打了水漂”。加起來,損失可能達到兩千萬元,投資者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法治指數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龔華表示認可魏律師的說法。
龔華認為,不能讓民營企業為當地的違規操作埋單。也就是說,當地可以收回經營權,但前提也要保證民營資本的投資權益得到保障。
而當地與松閩公司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損害了吳某等人。龔律師認為,第三人即吳某等人的權益還需與翁祖文雙方協商。
龔華進一步補充說,翁祖文因“污染環境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捕入獄期間,簽訂了解除“BOT協議”的調解協議,其真實意愿目前也存疑。另外,“BOT協議”的調解協議是在當地的辦案機關推動下完成的,是否合適?
關于上述“BOT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北京市澤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隋思金則有不同的意見,他認為“BOT協議”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也不具備法定的可解除情形。且BOT(建設-經營-轉讓,build-operate-transfer)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顯然,BOT協議與傳統意義的承包合同完全不同,是否真正意義上違反了省教育頂出臺的《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中禁止對外承包學校食堂等規定有待商榷。
隋思金還指出,翁祖文與松桃縣教育局簽訂的調解協議故意忽視了吳某等十一人投資一千二百余萬元的事實,在顯示公平的情況下達成調解,種種反常讓人不得不懷疑此中有暗箱交易。另外,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若本案調解結案吳某等十一人必須參與其中,沒有吳某等十一人參與的調解在程序上違法,應予撤銷。
在法律議題爭議之余,有媒體記者指出,利益紛爭之下,學生的食品安全和用餐權益又該由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