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文官管理過程中有明確的官德思想,并且以官德思想為內容進行制度的設計與實踐,進而推進官德管理實踐。
官德管理是對官員的管理實踐中,體現出對官員德行的訴求,在制度設計與制度實踐中必須考慮到的道德素養的過程,用官德思想來規范官員的實踐行動。
本文筆者主要講述的是明代文官官德管理實踐,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文官選任標準、文官考績標準,以及文官監察的內容。
從文官制度以及制度實踐兩個層面進行分析,通過官德思想的制度設計及制度實踐的總結研究,為后文客觀分析明代文官官德管理的積極性與局限提供參考。
文官選任中的官德管理:以德才兼備為選任標準
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中,就已經注意總結歷朝選拔官吏的經驗教訓,曾宣布“賢人君子有能相從立功業者,吾禮用之。”表達了選拔人才的標準就有考量德行這一方面。
在明代保舉與科舉,是選拔官吏的重要途徑。
明稱保舉是“佐銓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權。”永樂年間,大臣可以保舉才德兼優者充任官職,京官七品以上,外官知縣以上,可以舉薦自己所熟知的一個人,量才選用,但是要求所保舉之人必須德才兼有,尤其在德方面要有良好的品德道德修養。
如若被舉薦者為官期間有貪污的情況發生,那么舉主連坐。
也就是說如果發現被保為官員的人有違反道德的行為,例如貪污等,那么推薦的人也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可以看出保舉對于明王朝選拔官吏發揮了重要作用,選出了一批德才兼備的官員,并且有的還成為名臣。
在保舉中有一條明確的規定就是舉薦的人一定要德才兼備,若只有才沒有德,則不可選為官員,可見明代的官員選拔,非常注重官員的官德思想。
明代的考試內容包括《論語》、《禮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四書五經,這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載體,在明代文官的選拔過程中對于應試者倫理道德的重視,考試的內容就可以考察選拔的文官是否有具有忠誠、勤勞、謹慎、純樸等官德內容。
中國文體史上的八股文就是在明代形成的,其中對于四書五經的內容要非常之了解,并且對于應答的格式內容有很高的要求。
通過科舉考試成為文官的人,根據其任職期間在德、才、勤、績等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之后,決定對該官的提拔升任,更加印證了明代選官過程中對于文官德行的考量。
在官員的選拔任用中重視官員的德行,通過科舉考試選拔出具備官德的人才,同時也說明了在明代對文官官德的重視。
文官考績中的官德思想:以德才兼優為考核標準
明代對國家各級官吏治行政績的考核,采取考課與考察兩種方式。目的都是澄清吏治,激勵官吏。
《大明會典》明文規定:“國家考課之法,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陟幽明遺意。”
每考都要定出上中下三等,考滿核定等級后決定升降獎懲,但升不過二等,降不過三等。
不同的任職時期,不同的等級,都是考察是否稱職,若發現有不稱職的情況予以相應的處置,但是明代側重于褒獎提升,給官員們很大的提升空間,這里就考量了為官者的忠貞與愛民。
關于考察方面,考量官吏隊伍中是否存在以下八種不正常狀況: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
貪即指貪污,賄賂現象;酷指為政酷烈,為民痛恨的現象;浮操指輕浮急躁,好大喜功現象;不及即“不濟”,意為不稱職者;老是年事已高、力所難及,應該致住者;病是身已患病,嚴重影響正常職守的現象;罷軟就是疲軟,即指疲憊、軟弱、散,不配繼續做官者;不謹指作風不嚴謹,松垮的現象。
只要發現有“八條”的嫌疑,“責以怠息職,來朝官皆免冠。”有時連皇帝出面也干預不了,一般由其考察主官和監察御史對其進行考察,涉及到“八條”的官兼面臨著淘汰。
總之,明代對文官的考績制度漸趨系統化、完備化,不僅有全新的考績體系、切實可行的考績程序,而且還有較公正的考績法規,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社會穩定、人民樂業、生產發展。
明代文官考核的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但都要求其具備稱職、勤政、廉潔、正直等官德的思想內容。
文官監察中的官德管理:以廉潔奉公為監督目標
明代從建國開始,就十分重視建立和健全官吏監察體制,朱元璋認為“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
洪武十五年,擴充中央監察機構,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并將原御史臺內的臺、殿、察三院合為一體。
另外,各省三大機關之一的提刑按察使司,一方面掌管司法,一方面是監察機構,負責糾察本省之“官邪”“以振風紀,而澄清吏治”。
自中央到地方,覆蓋著一張嚴密的監察網,各級官吏都在監督與糾察之下行使自己的職權。
明代各級監察機構和官員行使各自的職能和權責,其中包括監臨科舉與銓選,及時糾察選官用人中的歪風邪氣。
若有檢舉、揭發并奏裁營私舞弊、知法犯法的考場官吏,則進行刑法,以保障選賢,監察在選官用人中公平公正,避免貪污腐敗的官場現象。
同時還把監察與考核、獎懲制度緊密的聯系在一起,都察院與吏部相互約束,相互監督。
表彰清廉賢能稱職的官吏,減除霸道、“蠹蟲”等,“凡政事得失、軍民利弊,皆得直言無避。”還包括監督漕運、關稅、屯田、畜牧等,揭露、彈劾運輸、稅務、農墾、畜牧生產等部門以權謀私、偷稅漏稅、中飽私囊的不正之風和當事官吏,以保障國家的財稅收入,“掌刑名按劾之事及奸暴、平獄訟、雪冤抑。”
監督刑罰部門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彈劾懲處辦案不公平不公正、處斷不明、制造冤假錯案的官吏,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與公正。
以上內容都監察文武百官德行方面的行為規范,官員是否公平剛正,為政是否忠君廉潔,都是身為朝廷官員所必備的道德規范。
在明代對于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定的特別之處,不同于其他的官員考察,史載“夫監察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宜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于選用,必舉賢才。”
從兩漢時候起,監察官員任命,不僅受到特別的重視同時還較為特殊,有不同的考查內容。
監察官員不僅僅要有一般官員所具備的足夠的學識、才干、人格等,還要有豐富的從政經驗、良好的政績等,更要有重氣節的修養,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清廉自潔的品格,以上這些都是身為監察官所具備的基本的品格要求。
在文官的選任、考績、監察等方面都加入了官德的訴求,更是將官德思想與文官管理進行結合,形成系統的官德管理,這也為后代官德管理的發展起著至關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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