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子十四人竟都在網上賣假化肥
河南新密檢察嚴懲售賣假冒偽劣化肥行為
本報記者 趙紅旗
本報通訊員 王 瑞 張勝利
網上購物具有價格優惠、送貨上門等優勢,也為農民選購農資提供了便利。然而每到農民要集中大量采購化肥等農資的春耕時節,往往也是假冒偽劣化肥案件高發易發期。
近日,經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生產、銷售假化肥的黃某一審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農藥、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關系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民切身利益。農資則是糧食的‘糧食’。河南作為產糧大省,我們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維護農資安全,持續緊盯春種、夏長、秋收、冬藏關鍵節點,堅決以檢察履職筑牢糧食安全‘壓艙石’,保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服務好鄉村全面振興?!毙旅苁袡z察院檢察長張晨說。
家族團伙制售假化肥
黃某父親長期經營一家化肥店,還是某知名品牌化肥的縣級代理商,自幼耳濡目染的黃某對化肥的成分、價格、生產技術都十分了解。
2021年3月,28歲的黃某在某化工原料商貿城工作時發現,化工原料“硫酸鎂”和化肥“磷酸二氫鉀”外觀十分相似,但前者價格卻只有后者的五分之一。在利益驅動下,其萌生了以假亂真、魚目混珠的想法,伙同親戚李某等人做起了生產、銷售假化肥的生意。
黃某先購買了正品化肥的包裝袋,然后再把買來的化工原料按比例混合攪拌后倒進正品的袋子里。憑借此模式,其先后開設6家網店,上架了多款假化肥產品。
聽聞黃某賺到錢了,他的一些親戚來向其“取經”,也加入賣假化肥的團隊中,組成以黃某為首的14人家族犯罪團伙。由黃某負責提供制假原料和制作方法,其余人共同生產,并在各自的網店售賣,黃某向其他成員收取成本費用。
“像這種20公斤裝的磷酸二氫鉀農資站要賣到400元,而這個網店里只要200元,所以我就買了。但是用了沒有效果。”2023年7月,接到多起被害人的報案后,公安機關鎖定了黃某的假化肥網店,并在線下搗毀了生產窩點。
經檢測,黃某等人生產、銷售的化肥中有12種不符合國家標準,其經營的6家網店銷售不合格化肥共計256萬余元,其余13名成員名下網店銷售不合格化肥共計627萬余元。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新密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王紅濤帶領辦案團隊經過對卷宗材料的精細化梳理和“三查三看”工作法,即查犯罪構成要件對應證據,看是否存在合理懷疑;查言辭證據邏輯鏈條,看是否存在矛盾漏洞;查客觀性證據印證關系,看是否形成完整閉環,將案件審查推向縱深。
在核查黃某涉案金額時,王紅濤發現其網店存在16萬余元的某知名品牌化肥銷售記錄。經調取該品牌授權書及物流溯源信息,確認黃某之父確系正規代理商,不排除黃某代賣的可能性。依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檢察機關嚴格區分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界限,對該部分金額予以剔除。這一認定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彰顯司法溫度。
在主從犯的認定上,王紅濤構建了“三維論證模型”,即從犯意發起維度,黃某最早接觸化工原料市場,主動提出“化工原料充當農用化肥”的犯罪構思;從組織控制維度,其掌握核心生產技術,制定“原料配比手冊”,統一調配制假資源;從利益分配維度,其通過收取“原料費”、指定物流渠道等方式形成犯罪閉環。綜上,應當認定其為主犯。
農資造假呈現新特點
案件雖然辦結,但新密市檢察院并未止步于個案辦理。在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辦案團隊發現涉案假化肥的原料采購、物流運輸、資金結算等環節存在異常:化工原料供應商在明知購買方無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仍持續供應硫酸鎂等原料;快遞網點長期為無證經營網店提供“代發”服務;電商平臺對農資類店鋪資質審核存在形式化傾向。這些暴露在司法程序中的監管盲區,成為開展類案研判的重點。
“雖然本案已辦結,但必須穿透式審視社會治理薄弱環節。”張晨說,新密市檢察院專門召開涉案領域風險研判會,組織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門骨干,對辦理的農資犯罪案件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假化肥案件普遍存在“原料供應-生產加工-平臺銷售”全鏈條違法特征。隨后,新密市檢察院加強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農產品領域行刑銜接規范性文件出臺,完善協作配合機制,提升打擊合力。
“這些假化肥外包裝仿真度極高,連經銷商都難辨真偽。”新密市城關鎮鄉村建設辦負責人高曉菊指著扣押樣品說,當前農資造假呈現“技術化”“網絡化”“跨區域化”新特點。
“購買種子、化肥,要認準商標,看清生產日期、保質期、合格證等,千萬不要圖便宜購買‘三無’商品……”截至目前,新密市檢察院在辦案中同步開展的“送法下鄉”活動已覆蓋全市12個鄉鎮,檢察官通過普法講座提醒農民朋友在選購化肥時應保持警惕,幫助農戶掌握“三看一聞”鑒別法:看包裝標識、看顆粒均勻度、看溶解性,聞是否有刺鼻氣味,有效從消費者端口避免假化肥侵害,對于異常低價或通過非正規渠道推銷的產品要特別留意,遇到可疑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檢察官還結合刑法、種子法等法律法規,重點解讀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用“身邊事”警醒“身邊人”。
以法治保障市場秩序
那么,為何假化肥在市場上屢禁不止呢?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認為,當前我國肥料市場的競爭秩序不夠規范。正規肥料企業的生產成本較高,因此價格也相對較高,導致其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弱。相比之下,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成本極低,銷售價格遠低于正規產品,從而在價格上具有顯著優勢。
“此外農民對于真假化肥的辨別能力相對較弱,也為假肥料提供了可乘之機?!睆埥ǔ烧f,長期以來,我國對農資打假和監管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工作方法和制度。但與種子、農藥、獸藥、飼料等主要農業投入品均有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同,化肥至今還沒有專門的相關法規。
因化肥屬于產業鏈條較長的農資產品,其從原材料到生產、銷售,最終到終端使用環節,管理職責分屬于多個部門,加之網上農資具有跨地域銷售等特點,給農資打假、監管和執法帶來難題。希望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立法,通過法律手段更有效地遏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農民權益及糧食安全。
王紅濤提醒,若買到假化肥,要留包裝、存樣品,可通過與經銷商協商、向農資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身權益,或者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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