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甲良法庭審理了一起在景區因爭搶生意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男子吳甲和原告熊某的丈夫段某,在景區附近經營飯館。2023年7月兩人因爭搶生意發生沖突,隨后吳甲毆打了段某。第一次毆打行為結束后,被告吳乙也趕到了現場。
當吳氏兄弟準備返回自家飯店時,段某再次沖出來,吳氏兄弟隨即折返對段某又實施了二次毆打。
在此期間,原告熊某及其兒媳蒲某進行阻攔但未果,熊某還被誤傷導致左足骨折,先后住院治療了16天。同年10月,公安機關對吳氏兄弟作出各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后因賠償協商未果,熊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吳氏兄弟民事賠償。
荔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甲、吳乙因雙方產生爭執便對段某進行毆打,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熊某系在多人互相推搡過程中受傷的,段某對事件的發生亦存在過錯,亦應承擔部分責任。原告熊某及蒲某在該過程中的勸阻行為系法律和道德所倡導的,故熊某和蒲某不承擔責任。
根據前述認定事實,考慮到各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起因、過錯程度、行為的危險性程度等因素,確定由被告吳甲、吳乙各承擔40%,段某承擔20%。原告自愿放棄對段某主張權利,系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從其所愿。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吳甲、吳乙分別賠償原告熊某各項損失21205.9元。上述款項,由被告吳甲、吳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并執行完畢。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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