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興沖沖地辦了健身卡、美容卡,結果商家突然關門跑路,充的錢全打水漂了。
明天,也就是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以后遇到“卷款跑路”“退卡難”這些糟心事,可以用新規維權了!
如果商家收了消費者的預付款,卻因經營不善“卷款跑路”,不依法進行清算,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消費者可以起訴要求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閉店之后又惡意去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有欺詐故意在里面,就可以認定你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要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那么如果你的行為詐騙的數額巨大,或者是說有其他的嚴重情節構成詐騙罪了,那么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你三倍賠償的話,消費者維權的概率就會增加,這樣的話我們對經營者追責的概率也會增加。
明確責任主體和商場義務,解決“追責難”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時互相推諉,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為解決這種消費者找不到負責人、追責難問題,即將實施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比如說甲經營者明知乙經營者以他的名義收取預付款進行經營,這種情況下,如果乙經營者跑路了,消費者就可以要求甲經營者承擔責任。再比如加盟店發卡,向消費者承諾總店將承擔最終的兌付責任,總店默許這一行為,此時消費者可以向總店要求承擔責任。
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場是否需要擔責呢?司法解釋明確: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了,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但是我們在使用這一條實際處理的時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場盡到了我們法律所規定的這種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它就不再承擔責任了。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辦卡時,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查看商家的營業執照、經營資質,并且保存好合同收據和轉賬記錄等。
來源 |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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