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群體中,加班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那么,公務員拒絕加班算違紀嗎?其實不能一概而論,但有3條紅線,一旦觸碰,真可能丟掉飯碗。
首先,我們來了解判斷公務員拒絕加班是否違紀的依據,對于公職人員拒絕加班是否涉嫌違紀,主要依據3個法律法規 ,一是《公務員法》,國家機關與公務員形成的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而是適用《公務員法》。
該法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以及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等行為 ,二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有關于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的相關規定。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其中有關于不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規定 ,所以,公務員拒絕加班是否違紀,關鍵看是否觸犯了以上條文的規定。
接下來,我們看看哪3條紅線不能踩。
第一條紅線:涉及急難險重政治任務的加班拒絕不得 ,像春節、國慶等重要節假日的值班安排,特殊時期的維穩工作,以及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等容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損領域的工作安排,這類加班或值班一般由上級黨委政府作出安排,單位部門制定具體方案落實。
以今年國慶第一天為例,衡陽的市委書記到市委總值班室查崗,發現常寧市市委辦的一個副主任在值班期間擅離職守,還弄虛作假、謊報實情,很快該副主任就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并調離現工作單位,在這些急難險重任務面前,公務員肩負著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拒絕加班極有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必然會受到嚴肅追究。
第二條紅線: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加班決定,《公務員法》明確要求公務員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如果上級基于工作需要,依法合理地安排加班,公務員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就可能違反此規定,比如上級要求加急處理重要文件、準備重大會議資料等緊急任務,公務員以不合理的借口拒絕,就屬于拒絕執行上級決定,這可能被認定為違紀行為。
第三條紅線:因拒絕加班導致工作嚴重貽誤,公務員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玩忽職守的義務,如果因為拒絕加班,導致重要工作無法按時完成,給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使公共利益受損,就屬于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范疇。
例如在涉及重大活動、重大項目推進時,因為個別公務員拒絕加班,導致項目進度延遲,甚至影響到整個活動的順利開展,這種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違紀。
當然,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加班情況,比如陪班,“領導不走我不走”已成為過去式,只要手頭工作完成,該下班就下班,不必在辦公室耗著;還有表演式的加班,有些領導以加班為榮,中層干部為討好領導要求科室人員在辦公室營造加班氛圍,這種加班完全可以拒絕,通常不會有不良后果。
公務員在面對加班問題時,要正確判斷,避免觸碰這3條紅線,在履行職責和保障自身權益之間找到平衡,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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