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陳雨薇,被繼承人陳明遠與顧淑華夫婦的女兒。
被告:陳宇軒,被繼承人陳明遠與顧淑華夫婦的兒子。
被繼承人:陳明遠與顧淑華系原配夫妻,育有陳雨薇、陳宇軒兩個子女。陳明遠于2022 年 去世,顧淑華于 2021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離世 。
二、遺產范圍
房產: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顧淑華名下,系陳明遠與顧淑華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與爭議
原告主張:2016 年 9 月 8 日,陳明遠與顧淑華分別訂立打印遺囑,表明自愿將一號房屋由陳雨薇繼承。陳雨薇據此訴請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陳宇軒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主張:否認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認為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具體理由包括:兩位見證人馬曉琳、許志遠是陳雨薇的前同事,存在利害關系;無法證明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陳明遠所立遺囑未注明日期;立遺囑時陳明遠與顧淑華患有腦梗,可能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字跡與本人不符;同時,遺囑的打印過程缺乏相關證據佐證。
四、審理查明
遺囑情況:兩份遺囑均為打印件,內容分別顯示陳明遠、顧淑華愿將夫妻共有的一號房屋及相關財產交由陳雨薇繼承。落款處有立遺囑人簽名、捺印,證明人馬曉琳、許志遠簽名并標注身份證號及日期(2016 年 9 月 8 日) 。證人馬曉琳、許志遠出庭作證,但無法確定遺囑錄入者,且遺囑在陳雨薇辦公室生成,立遺囑人當時并不在場。
健康狀況:陳明遠自2002 年起患有腦梗,顧淑華在 2018 年患上腦梗。不過,2016 年顧淑華無腦梗診斷記錄,且證人證實立遺囑時二人能夠正常交流。
爭議焦點
陳明遠與顧淑華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陳雨薇提交的兩份打印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為有效遺囑認定?
若遺囑無效,一號房屋如何在陳雨薇與陳宇軒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案件分析
一、立遺囑人行為能力認定
從調取的病歷材料可知,顧淑華在2018 年才確診腦梗,2016 年訂立遺囑時并無相關疾病診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當時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陳明遠雖早有腦梗病史,但腦梗并不必然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且證人出庭作證時表示,立遺囑時陳明遠和顧淑華身體狀況良好,能夠正常交流并表達自身想法。在沒有進一步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陳明遠、顧淑華在訂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效力分析
形式要件缺失:陳明遠所立遺囑僅有簽名,未注明具體日期,這明顯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見證過程存疑:案涉遺囑在陳雨薇辦公室的電腦上生成,立遺囑人陳明遠與顧淑華當時并不在場。并且,從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證明見證人全程見證了遺囑的生成、打印全過程,不滿足打印遺囑所要求的時空一致性條件。因此,這兩份遺囑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認定為有效遺囑,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遺產分配依據
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然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本案中,陳雨薇與父母共同生活,承擔了主要的扶養照顧責任,并且操辦了父母的喪葬事宜,盡到了更多的義務。所以,在分配遺產時,陳雨薇應適當多分。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陳雨薇、陳宇軒繼承共有,其中陳雨薇占70% 份額,陳宇軒占 30% 份額。
案件啟示
重視遺囑形式規范:打印遺囑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形式,確保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為避免糾紛,建議通過公證遺囑或尋求專業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遺囑,以此保障遺囑的法律效力。
強化證據留存意識:在訂立遺囑過程中,要注重留存相關證據,如完整的視頻記錄、詳細的證人證言等,用以充分證明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否則,在繼承糾紛發生時,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面臨不利后果。
明確扶養義務影響:法定繼承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這一規定旨在鼓勵子女積極履行贍養義務,促進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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