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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陳剛(被繼承人陳建國次子)
被告:
張秀英(陳建國配偶,原告之母)
陳芳(陳建國長女)、陳麗(陳建國次女)、陳勇(陳建國長孫,長子陳強之子)、陳薇(陳建國孫女,陳強之女)
被繼承人:陳建國(2008 年去世),與張秀英育有子女陳芳、陳麗、陳強(2000 年去世)、陳剛。陳強去世后,其子陳勇、女陳薇代位繼承。
二、遺產范圍
兩套回遷房:
一號房屋:北京市大興區拆遷安置房(價款388068 元)
二號房屋:北京市大興區拆遷安置房(價款508531 元)
性質:陳建國與張秀英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陳建國名下,未辦理不動產權證。
三、遺囑與爭議
原告主張:2017 年 2 月 10 日陳建國、張秀英立打印遺囑,約定兩套房屋由陳剛繼承,請求確認遺囑有效并判令房屋由陳剛與張秀英共有。
被告意見:
張秀英、陳芳、陳麗、陳勇同意原告請求,但陳芳、陳麗要求各補償10 萬元。
陳薇未到庭,未明確放棄繼承權。
四、審理查明
遺囑形式:打印遺囑共兩頁,僅第二頁有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字,未在每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位繼承:陳強先于陳建國去世,陳勇、陳薇代位繼承陳強的份額。
房屋現狀:一號房屋由陳剛出租,二號房屋由張秀英居住。
爭議焦點
打印遺囑的效力:陳建國、張秀英所立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遺產分配方式:遺囑無效時,兩套房屋應按法定繼承還是當事人協商處理?
代位繼承權行使:陳薇未到庭,如何處理其應繼承的份額?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36 條,打印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每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事實:遺囑僅第二頁有簽字,第一頁未簽字或注明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二、法定繼承適用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兩套房屋屬陳建國與張秀英共有,陳建國去世后,其1/2 份額作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張秀英、陳芳、陳麗、陳剛,及代位繼承人陳勇、陳薇(代陳強之位)。
當事人協商:陳芳、陳麗、陳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轉為由陳剛補償每人10 萬元;陳薇未到庭,需保留其代位繼承份額(理論上為陳建國遺產的 1/6,因陳強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人可繼承陳強應得的 1/4 份額,即總遺產的 1/4÷6 人 = 1/24,但法院酌情確定補償 6 萬元)。
三、房屋權屬處理
實物分割困難:房屋為回遷房,未辦證,且陳薇未到庭協商價值,法院判定由張秀英、陳剛共有,后續協助辦理登記。
裁判結果
房屋權利歸屬: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張秀英、陳剛共同享有,具備登記條件時,陳芳、陳麗、陳勇、陳薇有義務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補償款支付:
陳剛于判決生效后90 日內給付陳芳、陳麗各 10 萬元,給付陳薇 6 萬元,共計 26 萬元。
駁回其他請求:原告確認遺囑有效的訴訟請求因遺囑無效被駁回。
案件啟示
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打印遺囑需嚴格遵循“每頁簽字 + 日期 + 見證人在場”,缺一則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增強效力。
代位繼承的程序處理:
未到庭的代位繼承人(如陳薇),法院需保留其應得份額,避免剝奪繼承權;協商一致時可通過補償款方式處理。
遺產協商與司法平衡:
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并達成補償協議的,法院尊重意思自治,但需保障未明示放棄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平原則。
回遷房繼承的特殊性:
未辦證的回遷房以合同權利確定歸屬,后續登記需全體繼承人配合,實務中應優先通過調解明確義務主體。
本案通過嚴格審查遺囑形式要件,平衡了法定繼承規則與當事人協商意愿,為類似回遷房繼承糾紛提供了處理范例,強調了遺囑形式合法性及代位繼承權的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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