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圍繞網約貨車領域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到損害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4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依法妥善保護勞動者、受害者、企業等各方權益,促推平臺企業、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明確,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依法保障網約貨車司機享受勞動權益。
案情顯示,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后先通過微信群接受某運輸公司派單,后在某平臺注冊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后,通過平臺接受該公司派單。某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
楊某與某運輸公司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其一,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臺注冊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并經公司審批。楊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服從某運輸公司安排,某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楊某對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其二,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單,相關運輸收入構成楊某主要經濟來源。其三,楊某從事的是混凝土運輸工作,屬于某運輸公司的業務組成。綜上,某運輸公司與楊某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法指出,互聯網平臺及數字技術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勞動管理方式,但未改變勞動管理的性質。支配性勞動管理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2024年12月,最高法曾發布首批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指導性案例,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權益。
最高法表示,將持續堅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互促共進理念,加強對涉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推動有關司法解釋的出臺。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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