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別的村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哪些權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有哪些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些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將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進一步明確。
翻開這部法律,總則中寫道,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運行管理,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共8章67條。其中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有助于各地各部門加強政策供給,促進各類要素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聚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營造更良好的政策環境,從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
對外界普遍關心的成員定義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法律還專門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分配集體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合理利用和保護集體土地等資源,以及參與、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公益活動等義務。
此外,法律明確規定,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周向陽說,這將推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有利于使廣大農民群眾更好地分享改革成果,促進共同富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入了更加健全的法治化軌道。”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督促、支持和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地方人大制定和修改相關規范性文件,扎實做好法律的貫徹實施,并推動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村干部群眾準確理解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來源:古一平、胡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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