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值得關注。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后先通過微信群接受某運輸公司派單,后在某平臺注冊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后,通過平臺接受該公司派單。某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楊某與某運輸公司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
本案中,其一,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臺注冊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并經公司審批。楊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服從某運輸公司安排,某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楊某對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其二,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單,相關運輸收入構成楊某主要經濟來源。其三,楊某從事的是混凝土運輸工作,屬于某運輸公司的業務組成。綜上,某運輸公司與楊某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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