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
《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
約定用人單位
不用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種協議有效嗎?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沈某與A公司于2020年3月簽訂一份《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約定沈某自愿放棄辦理社保,并自行承擔在辦理社會保險后理應由社保機構承擔的利益損失部分。沈某簽訂上述承諾書后,自行在老家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2023年8月,沈某因病下班后前往醫院就診并住院,之后未再出勤。沈某于2023年8月至10月在深圳市某醫院住院(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192992.58元、個人支付 92573.49 元)。
沈某主張因公司未為其代繳各項社會保險,故要求A公司支付沈某為治病墊付的醫療費30萬元(包括另外自行購買藥物的費用)。A公司則主張沈某自愿放棄辦理社保,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已對沈某進行賠付,其無需再承擔醫療費。雙方協商不成,沈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沈某與A公司簽訂的《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是否有效?沈某與A公司簽訂的《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約定由勞動者自行負擔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保費用,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雖然沈某個人在老家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但并不免除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責任,即A公司應就未依法為沈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沈某自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醫療報銷后,是否還能要求A公司承擔醫療費?我國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原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而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等方面均有不同,屬于兩種獨立并行的醫療保險制度,應根據自身情況擇一參加,不應同時共同參加并報銷。
因A公司未依法為沈某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即便其自行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報銷了部分費用,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通常高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此產生的醫療保險基金報銷差額部分系沈某的實際損失,應由A公司承擔。而參保人生病住院后產生的費用,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由醫保統籌基金直接報銷的費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費用,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的損失,主要在于醫保統籌基金保障范圍的差異,而非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沈某在計算醫保待遇損失時將其個人自付部分合并計算在內,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向深圳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函并經該中心核算,如果沈某從2023年7月至9月正常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檔且辦理了市內轉診手續,其在深圳市某醫院住院產生的費用中可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支付的金額為199090.67元。法院認為,扣減其已通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的住院費用192992.58元,A公司還應向沈某賠償醫保待遇損失6098.09元。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沈某賠償醫保待遇損失6098.09元,并駁回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其法定義務,不得與員工通過約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或放棄,若雙方約定勞動者自愿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定,應視為無效。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面向城鎮非就業居民和農村居民,由參保人按年度繳納,報銷比例通常低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生病住院后產生的費用,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由醫保統籌基金直接報銷的費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費用,勞動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的損失,主要在于醫保統籌基金保障范圍內的差異,而非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因此勞動者自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后,用人單位僅需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差額承擔支付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按照規定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是對勞動者的依法保護,也是企業合法經營、規避風險的應有舉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責任 編輯:何佳俊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深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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