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李鐵案二審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法庭宣布維持原判。那么,李鐵案為何會維持原判呢?
在李鐵選擇上訴之后,其律師孫曉洋在2024年12月25日表示,“無論什么樣的案件,都要回歸到證據和事實的本真
2025年2月26日,孫曉洋再次表示,“作為律師認為,不論什么樣的案件,都要回歸到證據和事實的本真。二審期間,作為辯護律師,必將竭盡全力追求真相的回歸,讓事實展露真容。”
媒體分析,孫曉洋指的是一審判決中部分罪名認定或量刑標準的爭議,其中,李鐵上訴理由之一是 “非國家公職人員” 身份與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沖突。同時,李鐵團隊或許試圖通過 “立功表現” 等情節尋求減刑空間。
律師秦明指出,“是否會減刑,主要看李鐵及其辯護人關于身份問題、立功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從輕減輕的情節的問題,能否被法院所采納。”
著名律師齊曉伶分析,“一審就在爭論的國家隊主教練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實際上爭議不大,因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
同時,“因為李鐵案在全國范疇內有重大影響,受全國輿論關注,一審肯定極為慎重,在涉案罪名和涉案金額的認定上一定是經過了深入嚴密的調查和論證的,也就是說在案件基本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上一般不會出現足以導致二審改判的紕漏,這將極大有損司法機關的形象,所以我認為在涉案罪名和金額方面二審調整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在基本事實沒有出現紕漏,李鐵又沒有在二審期間立功等新的量刑情節,其本人以及親友也沒有主動進一步大幅退贓的情況下,二審維持原判在情理之中。
齊曉伶還分析,“本案一審決定執行刑期二十年,屬于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頂格判處,應是考慮了沒有全額退贓的因素。但社會輿論普遍認為針對李鐵的涉案金額和造成的惡劣影響,二十年是判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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