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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明確的寫著“借款100000元”,原告陳某某卻只提供了73180元的銀行轉賬記錄,稱另外26820元系現金交付,法院會如何判?
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以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陳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李某(借款人)因資金不足向陳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將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還清,約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應按照規定時間歸還借款,如有違約,出借人有權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所有費用,并承擔法律責任。原告分三次分別向被告李某尾銀行卡轉賬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計73180元。原告主張26820元是現金交付給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歸還,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貸關系真實有效,法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73180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另外26820元系現金交付給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約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法院認為,利息應以7318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約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因借條中約定了借款人愿意承擔因違約產生的所有費用,原告主張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承擔,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一、由被告李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陳某某律師費3000元;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借條作為一種書面憑證,是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證據。借貸關系的成立,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主體適格;2、內容合法;3、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如通過書面(借條、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確借貸意思表示。雙方對借款金額、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達成一致;4、實際交付借款,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記錄需明確款項性質為“借款”。大額現金交付需提供收條等佐證實際交付。當借條金額與實際不符,按實際交付認定。
該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法官不會只審查借條,還會審查實際交付憑證。借貸雙方均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最好是通過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如果是通過現金交付,亦要保留好收條等相關憑證以及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九十條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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