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間接正犯作為刑法理論中的特殊犯罪形態,其責任認定常因實行行為人的越界行為引發爭議。本文從間接正犯的構成要件出發,結合實行行為過限理論,系統分析被利用者超出授意范圍實施行為的責任歸屬問題。通過解構“支配關系”的實質內涵、辨析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的對應邊界,提出應以“有效控制范圍”為核心的責任認定標準,旨在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案件提供理論指引。
一、間接正犯的規范構造與責任基礎
間接正犯的本質特征在于通過意志支配實現犯罪目的,其構成需滿足雙重要件:支配性與工具性。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限定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間接正犯因欠缺共同故意要件而被歸入單獨犯罪范疇。例如,張某利用不知情的快遞員李某運輸毒品,雖李某客觀上實施了運輸行為,但因無犯罪故意不構成共犯,張某需獨立承擔運輸毒品罪的刑事責任。
間接正犯的歸責基礎在于幕后操縱者對被利用者的實質性支配。這種支配關系表現為三種形態:其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如王某指使12歲少年實施盜竊);其二,利用過失行為工具(如醫生趙某通過護士的診療過失致患者死亡);其三,利用正當化事由工具(如錢某虛構緊急避險事由誘使他人毀損財物)。無論何種情形,被利用者的行為均處于間接正犯的意志覆蓋范圍內,構成其犯罪計劃的組成部分。
二、實行行為過限的理論框架與認定標準
實行行為過限系指實行者超越共同犯罪故意實施額外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性質的異質化與因果關系的斷裂。在共同犯罪中,如孫某與周某共謀盜竊,周某臨時起意強奸被害人,該強奸行為因超出共同故意范圍構成過限,孫某無需擔責。但間接正犯因缺乏共同犯罪結構,其過限認定需建構特殊判斷規則。
間接正犯中的過限行為可分為兩類:量變型過限與質變型過限。前者如被利用者超額完成犯罪數額(如李某指使未成年人盜竊價值5000元財物,實際竊得8000元),后者如被利用者實施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如指使他人運輸毒品卻實施販賣)。兩類過限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突破原犯罪構成要件的類型同一性。
三、間接正犯中過限行為的司法認定路徑
(一)“有效控制范圍”標準的構建
判斷間接正犯是否對過限行為擔責,應考察幕后操縱者對實行行為的實際控制程度:
具體授意情形:若間接正犯對犯罪對象、手段等作出明確限定,被利用者突破該范圍的行為構成過限。如陳某明確要求被利用者僅盜竊辦公室保險柜,而被利用者另行破壞監控設備,該破壞行為超出控制范圍。
概括授意情形:當間接正犯僅概括指示犯罪類型時,被利用者在同類犯罪中的行為擴張不構成過限。如吳某指使他人“搞點錢”,實行者實施的搶劫、盜竊均屬概括故意覆蓋范圍。
(二)過限行為的類型化處理
量變型過限的責任認定
若過限行為未改變犯罪性質,可依據預見可能性理論判斷責任。例如,鄭某指使他人盜竊商鋪,實行者意外發現并竊取保險柜內貴重物品。若該結果在間接正犯預見范圍內(如目標場所通常存放貴重物品),則需對全部數額負責;反之可主張對意外部分免責。
質變型過限的責任排除
當實行者實施異質犯罪時,除非存在支配關系的延續性,否則間接正犯不擔責。典型如指使他人實施盜竊,實行者臨時起意實施強奸,二者缺乏行為關聯性,幕后操縱者僅對盜竊負責。但需注意“行為機會關聯”情形,如因盜竊行為制造強奸條件,可能產生過失責任。
四、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化解與規則完善
當前司法裁判存在兩大誤區:一是將工具人的所有行為均歸責于間接正犯(如某地法院判決利用精神病人實施傷害者,對工具人臨時實施的毀壞財物行為擔責);二是忽視概括故意的輻射范圍(如將“搞錢”的授意狹義解釋為盜竊)。對此,建議從三方面完善裁判規則:
建立“控制力—過限性”雙層審查機制
第一步:審查間接正犯是否對實行行為具備實際控制力;
第二步:判斷過限行為是否超出控制力輻射范圍。
引入“相當因果關系”理論
對于量變型過限,若超額結果與原有授意行為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則納入歸責范圍。例如,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其攀爬行為導致戶主摔傷,該結果與盜竊行為具有相當性,間接正犯需對傷害結果擔責。
完善證據審查標準
通過聊天記錄、行動計劃書等客觀證據,綜合認定間接正犯的主觀故意范圍。在某網絡詐騙案中,法院依據主犯編寫的“詐騙話術腳本”,準確界定了從犯的過限行為,該經驗值得推廣。
結語
間接正犯中的實行行為過限問題,本質是刑事歸責邊界在特殊犯罪形態中的投射。通過建構以“有效控制范圍”為核心的認定標準,區分量變型與質變型過限,既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又可防止不當擴大刑事責任范圍。未來需通過指導性案例統一裁判尺度,并在刑法修訂中增設間接正犯的專門條款,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明確的規范指引。唯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歸責原則,才能妥善處理犯罪支配與責任限縮的辯證關系,實現刑法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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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業辦理全國范圍內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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