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中國司法的許多人都知道,中國的司法很長一段時間主要是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當然還有刑事犯罪,但這個與大多數善良民眾無關)。因此,許多老百姓認為法院就是打離婚的地方。
自然,離婚案件也是法院最常見的案件類型,甚至在80年代占據了基層法院的半壁江山。近些年盡管商事案件增長幅度較大,但離婚在民事審判案件中所占比例基本維持在15%左右。離婚糾紛盡管經歷者痛苦無比,但在外人看來無非是因感情、子女和財產產生的人稱“三大爭執”。所謂多了也就不新鮮,因此許多人提起離婚案件來并不感冒。
不過,你可知30年前有個女人叫遇羅錦,她曾經是許多國人口中的“壞女人”,她的離婚曾引發了高層甚至全國人民的關注。
一、遇羅錦是何人
這個女人是什么人?她做了什么樣錯事?她的離婚為何如此轟動一時?
說到遇羅錦,不能不提到一個叫“遇羅克”的人,因為遇羅錦是她妹妹。
相信許多人連“遇羅克”這個名字也不一定熟悉了,因為時光就是這樣的無情。對今天大多數人來說,“遇羅克”已經是一個十分陌生的名字了。當然,這個名字從來也沒有顯赫過。在四十多年前,在“血統論”甚囂塵上的時候,他勇敢地站了出來,指出了一個在現在看來已是基本常識的道理:人人生而平等。當然他也為他的自由言說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他寶貴的生命。
遇羅克(1942年5月1日—1970年3月5日),生前是北京人民機器廠學徒工。遇羅克于1966年下半年寫下了著名的《出身論》一文,激烈批判當時一直控制社會主導思想的血統主義,亦即“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的血統論,提倡民主和人權。該文被廣為傳播,影響很大。1968年1月1日,遇羅克被捕。1970年3月5日,遇羅克在北京工人體育場被宣判死刑,并立即執行,年僅28歲。1979年11月21日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遇羅克無罪,遇羅克獲得平反。他與顧準、張志新等是那個時代思想解放的先驅。
遇羅錦身為烈士的妹妹自然受人關注,但她的出名卻并非因烈士,更多是因為她自己,她的離婚。
遇羅錦(1946—),北京人,1961年考上北京工藝美術學校。1965年畢業。1966年文革開始,因日記和其兄遇羅克事受牽連,被拘留,后被判到河北茶淀站清河勞動教養三年。1969年結束勞動教養后分配到河北臨西縣一小村插隊落戶。1970年遷至北大荒落戶,并在那里與當地一知青結婚。1979年遇羅克被平反昭雪,隨后返回北京。1980年5月16日遇羅錦提出離婚。
二、遇羅錦為什么離婚
1978年7月,經人介紹,窮困潦倒的遇羅錦和北京某廠工人蔡鐘培結婚。這也是遇羅錦第二次婚姻。
據她事后自己的總結,他們兩人各有三圖:“他圖我:一是我永遠不想生孩子;二是介紹人說我很能干,在經濟上絕不會虧累他,他很相信并也看出我不是懶蟲;三是他認為我的外表和他原來的愛人不同,他喜歡學生樣的人,盡管他出身城市貧民,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卻希望女方是知識分子。我圖他:一是他有個孩子,而且從小就和她奶奶單過,我很滿意;二是他有間房,我可以有落腳之處;三是他給我的印象還算老實、忠厚、正派。”
1980年5月16日,時年34歲的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提出離婚。
對于離婚理由,遇羅錦在訴狀中說:“我們除了吃飯睡覺以外,沒有別的語言。玩不到一塊,想不到一塊,說不到一塊。”
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以及其他場合,她不止一次舉過這樣的例子:去香山游玩,我心里想的是這片景色多美多靜,他卻忽然說:“昨天我路過菜市場,那兒正賣處理黃花魚,兩毛五一斤,我真想去排隊。”
這不懂風情的男人今天看來是大煞風景!
但家庭生活畢竟不像電影中的那樣只有浪漫,因為生活是現實的!
蔡鐘培不同意離婚,他強調:“我們在婚后兩年多,齊心協力辦了3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羅錦的戶口調到北京。第二件,幫遇羅錦找工作。第三件,為遇羅克平反。這證明我們婚后并不是如遇羅錦說的想不到一起,說不到一起,而是有許多共同語言的……遇羅錦提出要結束沒有愛情的、不道德的婚姻,我覺得,這是過河拆橋,忘恩負義。”
蔡鐘培說出了許多人的心里話,你遇羅錦這時提出離婚不是忘恩負義么?
面對道德譴責,遇羅錦坦然答道:“我并不是不懂道德,而是有罪:自欺罪、欺騙罪。我沒有愛過誰,卻要和誰去結婚。”她大聲疾呼:“我是否應當因為我自欺過,而把繼續和蔡鐘培湊合過作為對自己的懲罰,永遠自欺地過下去?”
你看這話問的,今天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三、婚姻要感情還是要道義
如果說僅僅因為感情引發婚姻之爭,此類事件在離婚案件并不少。這樣的案件也就不會引發全民關注了。
遇羅錦的離婚引發關注還在于她的文章。
在離婚官司進行的差不多同時,遇羅錦發表了紀實文學《一個冬天的童話》,深刻描寫了自己的感情心路,講述自己為什么要離婚,以及描寫了對時代的看法,引來了思想界、文藝界的大震動和大討論。加之遇羅錦的寫作是受到遇羅克的影響,以及恰逢涉及離婚規定的新婚姻法的出臺,無不使這場官司蒙上了許多傳奇色彩。
《一個冬天的童話》最早發表于《當代》雜志1980年第3期,先后被譯為德、日、英、法四國文字介紹到國外,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她的作品以樸實無華的筆觸、真實強烈的感情講述發生在那個特殊年代里的悲慘的故事,是傷痕文學的重要作品之一。
人民文學出版社1985年12月將《一個冬天的童話》及姊妹篇《乾坤特重我頭輕》合成《冬天的童話》出版發行。
書中寫道:
要生存,物質第一,精神第二,馬克思如是說。我于是開始尋找一個合適的落戶點,經過母親的一位鄰居介紹,他的兒子趙國志在北大荒,那里很富裕,一天的工分值一塊多,我決心只身去闖關東。我變賣了母親給我的一條新褲子和其他一些雜物,帶著出賣自己屈辱的錢只身去闖關東。但是要在北大荒落戶的代價是必須在當地結婚。在舉目無親的土地上,我只好選擇了趙國志,而趙國志也向我求婚了。這樣,我終于把戶口落在了東北,而且也把父親與兩個兄弟的戶口遷到了東北。而母親還在工作只好留在北京。我嫁給趙國志只是為了能在東北落戶,并不愛趙國志。在新婚之夜,趙國志粗暴地凌辱了我,我只好抽剪刀以自衛,并從此潔身自守。誰料到只幾分鐘的肉體的接觸卻給我帶來了一個恥辱的新生命。十月懷胎的艱辛與母愛的復蘇又使我繼續與趙國志一起生活。同時兩人白手起家也是很不易的,即使是沒有愛情的婚姻也認了,不愿再打破。
哥哥遇羅克是我心中的偶像與神,偏偏有一個朋友出現了,他的出現打破了我的平靜的生活。他就是維盈。他長得極像哥哥羅克。一個風雪之天,維盈和弟弟維力來拜訪我,我們倆一見鐘情,談得十分投緣。他成了我傾訴心中的凄苦的好朋友。我不愿離開他。事情的發展有成三角感情之勢。一個月光之夜,維盈與我接吻了,維盈再也不是我的普通朋友了,我一向維持的平衡動搖了,處于感情的漩渦之中。我經過長期的思想斗爭,終于下定決心,愿意舍棄自己心愛的孩子和來之不易的家而與維盈結合。趙國志抱著一線將來可能復婚的念頭同意與我離婚了。可是維盈這時卻退縮了。原來他的母親堅決反對我們的結合。只是因為我已經結過婚,而且成分也不好。我對維盈很失望,也很怨恨也很想念,我失戀了。
曾經有過的全部傷痛又在此時復活了,一起來折磨著我,我決心一死了之,可是哥哥的靈魂又一次拯救了我,他叫我要堅強地生活下去,要熱愛生活,我帶著經過一場臺風襲擊后恢復平靜的村莊的心情又開始了漫漫的人生之旅……
30年的今天讀取這樣的文字,仍然有些心驚肉跳,這樣的文字能出版,我們不能不佩服那個時代人們的膽識!
《一個冬天的童話》曾參加作協1981年報告文學評獎,結果落選。在獲獎者座談會上,獲獎者黃宗英將自己的筆轉送給遇羅錦,以示聲援。黃宗英說:三十年代,人們尚能夠支持上官云珠(著名電影演員),到了八十年代,我們為什么還容不下一個遇羅錦呢?
四、離婚案引發全民討論熱潮
對遇羅錦的離婚訴訟,朝陽區法院1980年9月做出了離婚判決。
判決書說:“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僅為有個棲身之處,兩人即草率結婚,顯見這種婚姻并非愛情的結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牢籠。”
判決宣告之后,蔡鐘培不服,向北京中院提出了上訴。
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對“草率結婚”和“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于是,遇羅錦與蔡鐘培又開始了新的拉鋸戰。
就在案件審理期間,想要說法的蔡鐘培主動給報社寫信,要求組織群眾就自己的離婚訴訟開展討論。
于是兩家發行量極大的北京雜志《新觀察》與上海雜志《民主與法制》為此案先后討論了一年,各方觀點針鋒相對,形成了南北隔空吵架的少有現象。
或許這種“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討論現象今天也很少見了!
甚至負責判決此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黨春源在正式判決還沒有下達的時候,就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我為什么要判他倆離婚》,許多報紙爭相轉載。文章充分介紹了遇羅錦的遭遇并支持了她的觀點,且引用了恩格斯的話為遇羅錦辯——“如果說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還說“我作為本案承辦人,不忍再用封建主義的‘道德’和‘法律’繩索去捆綁他們”。
此文一出,媒體對此的評論也愈加熾熱,觀點也針鋒相對,例如《美滿的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就是離婚的正當理由》以及《感情不合就離婚不是通往幸福的大道》、《理想的天國代替不了現實生活》等等。這既是針對遇羅錦案,也是針對婚姻法如何實施的討論。
盡管有部分人傾向于支持遇羅錦,但是當時的主流輿論還是一邊倒地譴責遇羅錦,指責她利用婚姻做跳板,實現自己的功利目的。
新華社內參竟然發表文章《一個墮落的女人》,將對遇羅錦在道義上被判了“死刑”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朝陽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全文刊登,稱遇羅錦是一個”行為不檢點的女人”。
婚姻是以政治、物質條件還是以愛情為基礎?離婚標準究竟應該是“理由論”還是“感情論”?盡管有部分人傾向于支持遇羅錦,但是當時的主流輿論還是一邊倒地譴責遇羅錦,指責她利用婚姻做跳板,實現自己的功利目的。
朝陽區法院在《人民司法》1981年第12期發表《審理遇羅錦訴蔡鐘培離婚案的經驗教訓》一文中說:重審經過調解達成了離婚的協議。協議書確認“遇羅錦與蔡鐘培于1977年7月8日戀愛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羅錦自身條件的變化、第三者插足、見異思遷,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
《審理遇羅錦訴蔡鐘培離婚案的經驗教訓》一文同時指出,“按照一審的判決,遇、蔡的結婚和離婚,責任在雙方,是草率結婚的結果。這是不符合事實的。重審查明,遇羅錦自己也承認,遇同蔡的結婚是‘自由戀愛’,并非草率,婚后‘感情融洽和睦’,并非‘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遇之所以提出離婚,完全是因為自身條件的變化,喜新厭舊思想的發展,第三者插足的結果。遇羅錦由于作風上的不檢點,與第三者的關系失去控制,加速了與蔡鐘培感情的破裂。”
可以明顯看出,當時的法院認為,遇羅錦在離婚案中負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
在經過上訴、重審、更換審判長等風波,雙方最終離婚。司法在支持遇羅錦的離婚請求的同時,也對她做了譴責,算是一種司法上的平衡。
遇羅錦案件恰逢我國第二次修改婚姻法期間。
10年文革,婚姻家庭領域成為受破壞的重災區。1978年9月,中國婦女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后,時任全國婦聯主席的康克清兩度向中共中央報送了建議修改《婚姻法》的請示報告。很快,經批準,由全國婦聯牽頭,組成了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康克清為組長。
由婦聯主導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后,轉到了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是維持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調解無效就準予離婚,還是加以限制?
婦聯傾向于對離婚加以限制。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婚姻法》。
《婚姻法》頒布15天后,根據新法規定,遇羅錦離婚案被判決離婚。
一石激起千層浪。
當時參與立法的張春生(后任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還寫了一篇題為《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應該是自由的》文章以支持離婚判決。
一個離婚案件反復研究最終一波三折,既有時代特征更有司法不成熟的因素,還與國民的認知局限性有關。
或許,今天的離婚案件再也難以有如此之大的波及面了。
畢竟時代在進步!
五、案結余波在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這也是《婚姻法》自1950年頒布以來的第一次大修。1980年的《婚姻法》有兩個特色,其一是首次將計劃生育原則寫入法律,這使得“80后”成為我國第一批獨生子女;第二個特色是對離婚的法定理由做了實體性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首次有了硬性標準。
由“遇羅錦離婚案”引起的關于婚姻是以政治、物質條件還是以愛情為基礎,以及離婚標準究竟應該是“理由論”還是“感情論”的社會大討論和學術爭鳴,實際上就是這一觀點在個案中的暴發。
這部婚姻法的出臺,無疑是應對社會家庭倫理關系形勢的需要。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光有法律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整個社會、民眾思想的徹底解放,需要很長的時間,因此80年代初期的離婚遠不像今天這么容易。
1982年《花城》雜志刊出遇羅錦的長篇小說《春天的童話》,這是《冬天的童話》的姐妹篇,仍屬于作者自傳性質的紀實文學。講女主人公與有婦之夫萌發感情,以及與自己的丈夫鬧離婚的故事。小說人物事件幾乎完全與現實對得上號,甚至連“內參”發《一個墮落的女人》的情節都一模一樣。
這樣的作品再次引發全民熱議。
山西作家畢星星曾介紹了遇羅錦離婚案及《一個冬天的童話》在其老家某小城引發的巨大震動。小城干部相當一部分屬于舊式婚姻,男人讀書工作,女人在農村,沒文化,這種情況下要鬧離婚就屬于無過錯離婚,沒有正當理由。自從遇羅錦的作品傳播過來后,他們就不在隱諱自己的離婚訴求。有些人拿著《當代》雜志,在單位逢人就說起《童話》。去法院,還拿著遇羅錦的離婚判決報道去。遇羅錦案一波三折,小城的男人心理也隨之浮沉,遇羅錦受批判,自由離婚派便垂頭喪氣,守舊派則歡呼雀躍。
當時的離婚是一件非常羞于示人的事情。遇羅錦竟然把這隱私公布在光天化日之下,這是需要有面對無數口水的勇氣的。不過引起無數讀者深思的并不只是作者的隱私,更是她表達的一種新鮮的婚戀觀。因為按照一般的理解,要離婚對方總得有點過錯。但是遇羅錦的離婚案,男方非但沒有過錯,相反對她還有救助之恩。她的理由是嫌對方文化低,沒有共同語言,缺乏生活情趣。比如一起浪漫出游,對方念念不忘“大白菜漲價”,大煞風景。她認為愛情是維持婚姻的唯一條件,沒有愛了,婚姻解體很自然。
這些思想,今天看來都有點過于浪漫,無疑會讓當時的人們目瞪口呆了。這樣的“女陳世美”竟然還有臉寫成書?
讓人想不到的是,正是這些書,在今天給我們留下了司法上的研究價值。
或許,這也是“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吧!
(寫于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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