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多家媒體報道,從4月27日最高法在長沙召開的示范文本推廣應用觀摩交流現場會得到的消息是,經過前期的推行得知,推行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可以有效提升案件辦理效率,“當事人、律師主動選擇應用示范文本數量持續增長”,因此:
“第二批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將于近期下發,屆時示范文本數量將從目前的11類增至67類,涵蓋刑事(自訴)、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行政、環境資源、國家賠償、執行等9個領域常見多發糾紛類型。”
然而,在本號文章的留言區,從律師到案件當事人,甚至是法院的一線人員,都在反映推行起訴狀示范文本,增加了訴訟成本,影響了辦案效率,很多法院都在強制性的不適用示范文本不給立案,究竟哪方說的符合實際呢?
例如,有律師網友的留言是,“前段時間我起訴一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交的普通訴狀,這事兒賴我,因為平時接觸不多,我忘了這個案由也有要素式。后來不出所料被退回來了,我就換成了要素式。然后搞笑的來了,承辦法官拿到案子之后打電話來叫我交份普通訴狀給她,那個要素訴狀她看不懂。”
有網友的留言是,“我們這里除了提交示范文本,法官還會要提交老版本的訴狀。而且示范文本,本身有很多便利當事人的地方也沒被事實上采用,比如示范文本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然而立案時候還是要提供。”
有網友的留言是,“要素式起訴狀中離婚糾紛,其中有約定管轄法院選項,真不知道是咋想的?離婚起訴狀本來一頁紙就能說明白了,現在需要三頁紙,是不是也浪費紙張呀?”
有網友的留言是,不光是原被告反映要素式示范文本麻煩且看不懂,就是一線司法辦案人員也看不懂,不能從起訴狀答辯狀的表格式填寫完整理清辦案要點。名義上是被告看不懂要求再提交一份老式的起訴狀答辯狀,實際上是辦案人員為了理清辦案要點,自己要求提交的。
例如有律師留言,前幾天被安徽某某區法院,因為沒有提交格式文本被駁回立案申請,自己到了12368咨詢,答復是不是必須要格式文本,可還是駁回立案申請了,立案庭的電話,打一天也沒人接。問題是,立案庭要求要素式,說沒有要素式審判庭不愿意,可到了審判庭,說要傳統式 不要要素式。這不是難為人嗎?
網上,有一則帖子講的是,在推行了示范文本的法院,不僅當事人、律師反映填寫起訴狀麻煩,很多被告到了法院開庭的時候紛紛表示,自己看不懂收到的“要素式”起訴狀,讓案件的審理陷入了困難。有法院干脆通知原告,1月份開始立的案子,在提交了要素式訴狀之外,到了開庭的時候,要帶著老式的訴狀來,“謝謝大家配合”。
如此這般做法的法院,從網友留言看,正在增加了起來。以前一份起訴狀可以完成的起訴、答辯工作,現在需要提供兩份格式不同、內容要求不同的起訴狀。
麻煩還是次要的,有律師反映:起訴狀的撰寫,不是說變就能變的,可是有著原告方自認的法律效力。有些復雜的案子,法院要求提交兩份格式的起訴狀,就怕兩份起訴狀存在內容不一致的地方,將來出了問題,當事人追究起來,究竟是誰的責任?所以,每次遇到法院一個案子要求提交兩份格式的起訴狀,都格外小心,生怕兩份起訴狀之間的內容不一致,徒增了不少的工作量。
按照世界通行處理事務的基本道理,越是通俗易懂、簡便易行的去繁就簡,越有利于事情高效準確的解決,從來沒聽說去簡就繁、增加流程的,反而可以提高效率和處理事情的準確性。
以司法訴訟的起訴狀為例,原有的民事、刑事、行政起訴狀,都是力求簡明扼要,分為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無論是書寫者還是觀看者,都能思路清晰、一目了然。如此的書寫格式,完全符合訴訟參與各方乃至辦案人員的訴訟思路。
再看看所謂的起訴狀示范文本,原來簡單案件一兩頁、復雜案件幾十頁的起訴狀,被一律要求填寫成四五頁的格式狀,等于徹底打亂了訴訟各方乃至辦案人員的訴訟思路。
梳理一下上列示范文本從填寫到適用需要分幾個步驟,因為不走這些步驟,壓根你就不會看明白這個案件。也正是基于此,凡是用過示范文本的,就會體會到其的麻煩性,甚至可以說是逆正常思維性。
第一步:為了適應上列的示范文本的要求,原告不得不需要將具體個案的案情分解成表格內毫無邏輯關系、先后發生次序的各種要素填寫進去。此外還要對表格內沒有的內容記錄下來,附頁單獨進行說明。例如對于適用法律規定或是案件事實有爭議的,示范文本根本沒有給出進行說明的地方。
從內容的填寫看,這是一個從構成案件各種分散信息達到案情總結之后,再根據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將案情總結進行打散分解的過程。最后自己填寫完畢之后,還要再對填寫的內容再比照原來的案情總結進行一次歸納整理、核對信息,對格式中沒有的內容附頁說明。
第二步:無論是被告,還是法官等辦案人員,收到上列的起訴狀示范文本,僅是查看表格,是根本看不懂整個案情全貌,包括原被告的爭議焦點的。如果沒有另外提交一份傳統的起訴狀輔助的話,被告、辦案人員就需要根據上列的毫無邏輯關系、先后發生次序的表格,自己歸納和梳理出一個案情大概、辦案要點來,難度可想而知。
即便是填寫了上列起訴狀的原告,再次拿到是這份起訴狀,也很難以列表中的事項,講明自己的起訴請求和說理過程。從內容的運用看,這是一個從凌亂的格式要素中歸納整理案情的過程。
稍有不慎,就可能遺漏了原告的起訴請求,據此,很多律師反映,針對這樣的起訴狀撰寫答辯狀,也是一個痛苦的過程。如此的運用過程,實際上等于將原本順暢的辦案過程,需要進行反復的打亂、打散、再行整理、歸納等等,期間的運用體驗可想而知。
綜上所述,起訴狀示范文本(有人也稱要素式示范文本)的運用過程,是一個將原本就事關重大利益紛爭的訴訟糾紛,需要反復將案情打散、分解,再行歸納、整理的過程,最后還要確保案情缺一不可、審理查明爭議焦點、裁判說理充分、結果經得起各方質疑的過程。
社會各種糾紛的司法訴訟的審理過程,應該是一個將復雜案情按照法律規定歸納整理后進行簡單化處理的過程,可示范文本的運用,卻分明是一個將簡單的事情復雜化、不符合處理事情基本常識的過程啊!目前法院“案多人少”,不應該這樣增加法院、案件當事人的工作流程和負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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