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年5月9日,山西省朔州市發生一起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米某蘭與被害人袁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因孩子教育問題發生爭執并廝打。過程中,米某蘭持家中水果刀捅刺袁某數刀,致其重傷后死亡。案發后,米某蘭主動撥打急救電話,并在案件審理期間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獲得書面諒解。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米某蘭有期徒刑十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觀點認為,本案系典型的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激情犯罪。根據《刑法》第23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于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若被告人積極賠償、認罪悔罪且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米某蘭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其主觀惡性較小、事后積極補救,加之被害人親屬諒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人民法院案例庫:米某蘭故意傷害案——夫妻間因家庭瑣事引發的激情犯罪案件的處理,入庫編號:2024-04-1-179-001)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激情犯罪的認定與量刑平衡
(一)激情犯罪的法律性質
激情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強烈情緒支配下,因突發矛盾瞬間喪失理智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情緒失控”與“行為突發性”。本案中,米某蘭與丈夫因瑣事爭吵升級為肢體沖突,其持刀捅刺行為具有明顯的情緒主導性,符合激情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激情犯罪與預謀犯罪存在本質區別。預謀犯罪體現行為人長期策劃的主觀惡性,而激情犯罪則更多反映情緒失控下的短暫非理性。因此,我國司法實踐對激情犯罪的量刑通常輕于預謀犯罪,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家庭矛盾故意殺人案的特殊性
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具有“熟人社會”特征,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情感紐帶。本案中,米某蘭系被害人獨生子的生母,雙方親屬亦達成賠償協議。若機械適用重刑,可能加劇家庭關系破裂,甚至引發次生社會矛盾。因此,法院在量刑時需兼顧懲罰與修復功能,通過從輕處罰促使行為人回歸家庭、修復社會關系。
(三)寬嚴相濟政策的適用邊界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調“當寬則寬,當嚴則嚴”。本案中,法院并未因死亡結果直接適用故意傷害罪頂格刑罰(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是結合家庭矛盾背景、賠償諒解情節,將刑期降至十年。這一裁判體現了對“寬”的合理運用,但亦需警惕濫用“從輕情節”導致刑罰威懾力不足。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審查賠償的真實性、諒解的自愿性,避免“以錢買刑”的負面效應。
三、刑事法理分析:夫妻間故意殺人案中近親屬諒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被害人親屬諒解是酌定量刑情節之一,其核心價值在于緩和矛盾、促進社會關系修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當事人和解可影響刑罰,但需以“自愿合法”為前提。本案中,袁某親屬出具諒解書,既是對米某蘭悔罪態度的認可,亦是對家庭關系存續的期待。
夫妻間故意殺人案件中子女或近親屬的諒解,既可能成為量刑的參考因素,也折射出家庭倫理與法律正義的深刻張力。法律需在維護生命權平等的前提下,謹慎考量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倫理層面則應警惕將“諒解”異化為對暴力的默許。最終,司法裁判需以事實為基礎,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院需區分“私權諒解”與“公權追責”的界限。本案裁判表明,家庭內部諒解可作為從輕依據,但不得排除國家刑罰權的正當行使。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本案中,法院積極促成民事調解,引導雙方親屬達成和解,正是修復性司法理念的體現。但需警惕的是,修復性司法不能替代報應性司法的底線功能。對于致人死亡的暴力犯罪,刑罰的懲戒與警示作用仍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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