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盜竊慣犯
怎么會有兩個身份證號碼
刑事判決書里10歲獲刑
是盜竊犯本人嗎
近日,山東省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堅持小案不小辦,通過精細化審查案卷材料以及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還原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成功辦理一起盜竊案。
2024年11月12日,王先生在煙臺站售票廳躺著休息,醒來后發現自己的手機不翼而飛。公安機關立案后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石某甲,并于三日后將其抓獲。
經查,石某甲具有多次犯罪前科,是一個盜竊慣犯。2023年9月,其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4年3月刑滿釋放后沒多久,又開始重操舊業,先后于4月、5月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加上這次盜竊手機的行為,石某甲一年之內已實施盜竊三次。
2024年12月,公安機關以石某甲涉嫌盜竊罪提請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逮捕。經審查,該盜竊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石某甲也對盜竊事實供認不諱,其行為已構成多次盜竊,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當辦案檢察官審查石某甲的刑事前科材料以及身份信息時,卻發現了疑點。
卷宗材料顯示石某甲出生日期為1983年11月6日,2023年的刑事判決書記載的前科情況卻顯示石某甲曾于1993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當時石某甲只有10歲,顯然不可能被判處刑罰,這存在明顯矛盾。辦案檢察官在向石某甲核對前科情況時,其對1993年奸淫幼女的前科拒不承認,只承認2000年、2017年、2023年的刑事前科。
此外,檢察官還發現2023年的刑事判決書記載石某甲有兩個身份證號碼,一個是出生日期為1983年的現身份證號碼,另一個是出生日期為1973年的原身份證號碼。在向石某甲核實過程中,其對自己有兩個身份證號碼的事實堅決予以否認。檢察官通過公安機關常住人口查詢系統,也只查到其出生日期為1983年的身份證號碼。
為進一步查清石某甲身份信息,檢察機關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出具了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從調取石某甲1993年、2000年、2017年的刑事判決書,向石某甲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調取其身份信息是否存在更改記錄兩個方面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很快調取了上述證據材料。1993年的刑事判決書載明石某乙于1973年11月出生,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登記變更證明顯示,石某甲于2017年11月進行了戶籍登記變更,名字由石某乙變更為石某甲,出生日期由1973年11月6日更改為1983年11月6日,身份證號碼隨之進行了變更。
雖然公安機關補充完善了相關證據,但由于1993年的判決書格式較為簡單,并沒有記載被告人身份證號碼。在這種情況下,證明石某乙和石某甲是同一人仍缺少關鍵證據,沒有形成證據閉環,公安機關的后續偵查一時陷入了困境。
“每個人的指紋都是獨一無二的,能不能通過指紋比對來證實石某乙和石某甲是同一人呢?”辦案檢察官找到了突破口。隨即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石某乙在監獄服刑時捺印的指紋記錄,與石某甲的指紋進行比對。經鑒定,石某乙的指紋和該案犯罪嫌疑人石某甲的指紋完全一致。
面對完善扎實的證據,石某甲很快承認了其所有的犯罪前科以及曾更改過身份信息的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經查明,石某甲原名石某乙,實際出生日期為1973年11月。
今年2月,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石某甲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判處石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日前,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匡雪 安夢杰 畢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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