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被執行人名下有車,法院終本結案,該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關于被執行人的車輛能否執行,筆者在《》一文中已予以闡述出常見的五種方法,在此不過多展開。
本問題就執行法官是否有權直接終本結案進行討論。
倘若被執行人能夠找到且較為配合的情況下,那么執行法官是有點問題的,要么是專業水平不夠,要么是個不作為的人,比較懶。
此等情況下,執行法官通常會作出交付車輛裁定,要求被執行人將車輛交付至人民法院。這在執行力度大的地方法院是比較常見的配套措施,而且是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一種前置手段,比找其他較為勉強的司法拘留理由更為簡單粗暴。
倘若情節嚴重的,根據《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可以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因為實踐中直接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財產報告義務進而追究拒執罪的,實務上基本沒有可行性。
退一步來說,即便不考慮后續拘留或移送拒執罪,明知被執行人有車且找得到人,裁定都不下那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此時債權人可以考慮與執行法官做好溝通工作,請求恢復執行或直接讓他出個裁定,否則可以考慮去紀委投訴不作為。雖然找到車子一定程度上需要債權人提供財產線索,但明知被執行人有車輛而不下交付裁定,直接終本,這個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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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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