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南京市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提醒告知函》,內容如下:
廣大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規范食用農產品、特別是水產品市場銷售環節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對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含市場內銷售商戶,商場、超市、生鮮店、網店等經營主體)提醒告知如下:
一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
市場開辦者責任
1.嚴格市場管理責任。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簽訂食品安全協議,列明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退市條款。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銷售者和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2.嚴格入場查驗制度。加強查驗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3.嚴格抽樣檢驗制度。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4.嚴格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批發市場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督促入場銷售者使用統一銷售憑證,向入場銷售者提供包括批發市場名稱、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攤位信息、聯系方式等項目信息的統一銷售憑證,或者指導入場銷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項目信息的銷售憑證。
5.嚴格不合格產品處置規定。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當要求入場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與入場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退市、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如實記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數量、產地、銷售者、銷毀方式等內容,留存不合格產品銷毀影像信息,并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6.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抽樣檢驗、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等信息。
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責任
1.嚴格亮證經營。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銷售區域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證照。
2.嚴格進貨查驗。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質量合格憑證,確保來源可溯。
3.嚴格銷售票據。批發市場銷售者要主動向下游經營者出具市場統一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必須包含市場名稱、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產地、銷售日期及銷售者名稱、攤位信息、聯系方式等項目信息。鼓勵批發市場出具含上述項目信息的電子銷售憑證。
4.嚴格標識公示。包裝銷售或附加標簽標識的食用農產品應標明必要信息,散裝產品應在攤位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區)級,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
5.嚴格過程管控。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距離,防止交叉污染。保持貯存必備條件,定期檢查清理并及時下架感觀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積極配合市場開辦者日常管理,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票證資料,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和市場方組織的檢驗檢測,不得拒檢、阻撓、干涉。
6.嚴格問題處置。發現不合格問題產品立即停止銷售、配合調查處理,按照規定對問題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六個不得”
1.不得銷售無進貨憑證、來源不明的食用農產品。
2.不得提供虛假承諾達標合格證或檢測合格證明,篡改偽造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標簽標識等。
3.不得銷售農藥、獸藥、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
4.不得在市場銷售環節非法添加禁用物質。
5.不得銷售假冒他人品牌、產地、質量標志或摻假摻雜的食用農產品。
6.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生鮮燈”誤導消費者。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務必高度重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于違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行為,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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