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旱廁那邊撈手機,卻沒注意到旁邊有個隱蔽的化糞池口被腐朽木板掩蓋,一腳踩空就掉了下去。這附近只有一個遺棄多年的工地,沒有人經過,呼救也沒人能聽到。”回想女兒生前遭遇的不幸,賀建(化名)哽咽著說道。
化糞池口被腐朽木板掩蓋
今年49歲的賀建是甘肅省慶陽市人,他的女兒小賀今年22歲,在外省師范學校讀大四,即將大學畢業,夢想成為一名教師。
4月2日,小賀在當地一處廟會做兼職,外出上廁所時因手機掉落旱廁,撿手機時不慎墜入化糞池中溺亡。時隔多日,轄區警方和屬地政府仍未告知家屬化糞池的管理歸屬,索賠陷入僵局。
蹊蹺失蹤
花季女子廟會兼職不慎墜入化糞池溺亡
井口被薄木板掩蓋家長稱其似“陷阱”
“3月底到4月上旬,是我們這里傳統的‘三月三’廟會,我女兒向來自立,大四課業壓力較輕,她就去廟會上找了一份兼職,賺些錢補貼家用。”賀建說,他的女兒通過線上兼職中介找好了工作,3月29日去上班。
賀建所說的“三月三”廟會,是慶陽市西峰區傳統的小崆峒廟會,也稱小崆峒“三月三”民俗文化節,會場位于西峰區董志鎮。
圖上紅圈位置為廟會舉辦地
據賀建講述,4月2日,女兒如前幾天一樣去廟會做兼職,當天她負責給廟會里一處游樂設施收取門票。“到了晚上她還沒有回來,我們報了警,聯系了廟會的組織方,卻沒有找到人。”賀建說,直到次日傍晚,在警犬的搜救下,小賀的遺體在廟會東北側約300米的一個化糞池內被發現。
圖為事發地位置示意圖
賀建說,根據現場監控和遺留痕跡,可以初步還原當時的經過:4月3日下午,小賀離開廟會會場,來到此處上廁所。事發地為傳統旱廁,小賀在上廁所時手機掉了下去,隨后她回到會場找人借了一把鐵鍬,返回旱廁打撈。
事發地為傳統旱廁
“后來分析,她繞到廁所后面,想找個合適位置打撈手機,卻沒注意有個用腐朽竹膠板虛掩著的深井,一腳踩空不慎掉了進去。”賀建說,小賀溺亡處為旱廁的化糞池,有2米多深,井口只蓋著一層約2厘米厚的朽壞竹膠板。化糞池周圍沒有危險警示標志和防護圍擋措施,不熟悉環境的人很難發現。旱廁旁邊只有一個遺棄多年的工地,小賀墜井后沒有人經過,呼救也沒人能聽到。
小賀溺亡處為旱廁的化糞池,有2米多深
小賀的死亡證明書顯示,她的直接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臟驟停,由溺水和沼氣中毒引發。
賀建向記者提供了事發現場照片,結合電子地圖可以看到,事發地的旱廁緊鄰慶陽市文化館向東約200米的一處工地,疑為該工地的配套設施。旱廁用綠色鐵皮圍擋簡易搭建,化糞池井口直徑約50厘米,井口附近散落著幾片腐朽的薄木板。
“這個工地已經停工多年,周圍也沒有標識標牌寫明歸屬。”賀建說,這個遺留下來的化糞池口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隱患,簡直就像一個“陷阱”。“事發之后過去好多天,這個化糞池口還是沒人處理,我們只好從別處找來一些厚的板材暫時把井口封住、加固,以防再次發生意外。”
4月28日,賀建再次返回事發地,卻發現旱廁已被拆除,女兒溺亡的化糞池也被匆匆掩埋。
化糞池目前已被掩埋
責任方是誰?
警方“協調”廟會組織方和游樂設施的負責人補償5萬元
家長認為此舉是為“息事寧人”希望追責
賀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女兒溺亡已近一個月,公安機關至今未能查清工地以及旱廁化糞池的主管單位和建設單位,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交代,反而讓廟會方來負責全部賠償,試圖息事寧人,草草結案。
“在鎮政府和派出所的協調下,廟會的兩個組織方和游樂設施的老板一共拿出5萬元,算是給我家的補償,但去領錢時,派出所又讓我們簽一份承諾書,說給錢的人以后要是起訴我們,我們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退還這筆錢。”賀建說,“這種‘和稀泥’式的調解讓我們無法接受,我們希望能找到真正的責任方,不能讓女兒這樣不明不白地離開。”
賀建說,鎮政府和派出所“協調”出的5萬元補償款中,廟會的兩位組織方樊先生和何先生分別承擔2萬元和1.5萬元,游樂設施的老板馬先生承擔剩余的1.5萬元。
小賀的死究竟該由誰來負責?賀建認為,小賀溺亡于工地旁的旱廁化糞池,因此該工地建設方和施工方應負擔主要責任。“鎮政府告訴我,這片工地原為慶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的項目工程,但海綿辦認為這片區域屬于鎮政府,與他們無關,兩邊都認為自己沒責任。”對于該工地的歸屬,賀建還曾通過當地12345進行反映,但未能得到明確答復。
賀建向記者提供了一段他在董志派出所的溝通錄音,錄音中派出所一負責人表示,此事已經調查清楚了,“排除他殺就對了,具體賠償責任你們去找法院。”
“現在各方說法不一,派出所也不告訴我們工地到底是誰建的,找不到那個化糞池主人,我們該去找誰索賠?”賀建說。
廟會老板
廟會由兩方組織,其中一方稱自己無責
游樂設施老板稱溺亡女孩并非由他雇傭
一份《招商委托函》顯示,因舉辦2025年小崆峒“三月三”民俗文化節,委托方董志鎮北門村村民委員會委托甘肅省嘉茂達商貿有限公司作為A區的受托方,對文化節進行招商。
對于小賀在廟會工作期間溺亡一事,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嘉茂達公司的負責人樊先生。他表示此次廟會共有兩家管理方,他和另一位何先生分管不同的區域,小賀是在何先生的區域做兼職,她收門票的游樂設施也屬于何先生區域的攤位。此外,小賀溺亡的位置在廟會會場之外,因此樊先生認為此事與他并無關系,他也沒有責任,事后在鎮政府和派出所讓他出了2萬元喪葬費,他出于人道主義同意了,目前這筆錢仍暫存于派出所。
4月23日,記者聯系到小崆峒廟會的另一位組織者何先生,對方表示拒絕接受采訪,相關情況需向公安部門了解。
隨后,記者聯系到游樂設施的負責人馬先生,馬先生稱,何先生租賃了廟會場地,他作為商戶在此設置游樂設施,收益和何先生進行分成。
“她(小賀)是何先生雇來做兼職的,他擔心我這兒營業的數據造假,就派了小賀過來負責收門票,4月2日是她第一天來我這兒上班。”馬先生說,事發當天,小賀去會場之外幾百米遠的地方上廁所,過了一會回來說手機掉進了旱廁,想要借個鐵鍬去撈手機,并表示無需他人幫助。
馬先生說,小賀拿走鐵鍬后,一直到下班,他都再沒見過小賀。“當時她說聯系了家里人,我以為她撈出手機后就直接回家了。但當天晚上,她家長通過會場老板聯系到我,說是人不見了,我們在會場的幾個廁所都找了,都沒找到她,第二天才知道她在遠處工地旁的廁所出了事。”
工地歸誰?
鎮政府稱事發地旁工地屬于慶陽市海綿辦
海綿辦稱此地距離海綿工程超過200米
西峰區董志鎮政府負責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此次小崆峒廟會,是區委區政府委托北門村委會來舉辦的,但小賀溺亡的地方超出了廟會的舉辦區域,事發地一旁的工地是慶陽市海綿辦的工程,已擱置多年,施工方是中鐵二十一局。
該負責人稱,事發地所在區域此前已從董志鎮征走,屬于慶陽西峰民俗文化產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董志鎮政府目前在此事中只負責進行協調。
對于董志鎮的這一說法,慶陽市海綿辦相關負責人則稱,經現場核查以及調閱住建部門相關資料,小賀溺亡事發地一旁的工地不屬于當地海綿工程,是原西峰區電力管線改造項目的工地,此處距離海綿工程施工區超過200米,與海綿辦無關。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小賀溺亡的化糞池是多年前西峰區一個招商單位遺留的臨時設施,因此相關賠償責任應歸西峰區政府。此外,小賀屬于廟會雇傭的工作人員,此次意外暴露出廟會現場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因此也涉及應急管理部門的責任。
“事發之后,董志鎮政府和董志派出所在事情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進行隨意猜想,并告訴當事人家長事發地旱廁和遺留工地屬于海綿工程,這種行為是很不負責任的。”海綿辦負責人表示。
工地的主管單位是誰?為何在此擱置多年,并遺留下一個“陷阱”?4月2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聯系到慶陽市西峰區住建局,工作人員稱不了解此事,需由相關領導進行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回復。
同日,記者聯系到董志派出所詢問小賀溺亡一事,工作人員稱不知道派出所內誰來負責此事,需要去問一下。截至發稿記者同樣未獲回復。
律師說法
小賀溺亡與工作無關不構成工傷
旱廁的主管單位、建設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小賀不幸溺亡一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活動主辦方及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若主辦方及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要求主辦方及組織者需提前制定詳細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涵蓋車輛管理、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散、提供安全的配套設施等環節,并指定專人負責。若未依法報備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導致事故發生,需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事件,小賀溺亡發生在廟會外,超出了廟會的舉辦區域。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而具體到本事件,雖說小賀上廁所發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在工作場所(在實踐中,通常將工作場所作延伸解釋),但是小賀是因撈手機導致掉進化糞池溺亡的,所以這一行為與工作無關,而該《條例》規定了工傷需因工作原因所致,顯而易見,小賀的溺亡不構成工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化糞池作為地下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作為化糞池的管理方(如施工單位)未盡到安全警示和防護義務,存在過錯,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此外,從旱廁作為公共場所的視角來看,《民法典》第1198條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若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旱廁的主管單位、建設方未在化糞池旁設置警示牌,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良善呼吁,此事件也給公共場所管理方、施工方、建設方敲了一記警鐘,日常監管、設置明顯標識等不能形同虛設、成為口號;要牢記每個崗位每個環節都來不得半點疏忽大意,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牢牢守住安全底線,以確保人們腳下的安全。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編輯 榮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