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人民法院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典型案例。其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老撾某貿易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入選。
案例如下
案例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老撾某貿易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某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簽訂《貨物公路運輸合同》,約定中國某公司委托老撾某貿易公司辦理貨物的口岸裝卸、運輸、老撾進口清關等事宜。合同履行過程中,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簽訂《業務及債權轉讓確認協議書》,約定老撾某貿易公司將前述合同項下業務及債權轉讓給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后經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結算,雙方就欠付運費數額發生爭議。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國某公司支付應付款項。訴訟過程中,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均主張適用中國法律作為解決本案糾紛的準據法,中國某公司主張涉及合同債權轉讓的準據法應適用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法人設立登記地法。
裁判結果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并據此認定老撾某貿易公司2021年1月21日將《債權轉讓通知書》轉交中國某公司時,債權轉讓對中國某公司發生法律效力。該院判決中國某公司向老撾某進出口公司支付欠款。中國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案涉債權轉讓合法性的判斷應適用老撾法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債權轉讓雙方即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一審法院根據中國法律判斷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的債權轉讓是否合法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老撾作為同中國山水相連的友好鄰邦,是中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共建“一帶一路”的積極參與者。本案是涉老撾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法院準確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定準據法,認可了債權轉讓的效力,依法支持外國當事人要求支付欠付運費的訴訟請求,并及時執行到位,體現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869號
【二審案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民終1076號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尹潤云
責編 | 王丹妮
一審 | 詹 輝
二審 | 吳 怡
三審 | 劉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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