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法官巧解一案促兩結
近日,津南法院民二庭審結兩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利用調解靈活高效的特點,使案件得以妥善處理,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基本案情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廠房租賃給乙公司,租賃期限為5年,每年6月、12月分兩次交付租金。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多次出現未按時交付租金、未足額交付租金的違約情形。
甲公司稱:
我已經多次找過乙公司要租金,但他們就是拖延不給。由于乙公司之前已明確表示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所以我們不僅要求他們支付租金,還要求其支付因為單方解除合同產生的違約金。
乙公司辯稱:
甲公司提供的租賃物根本就不符合使用條件,導致我們花費幾十萬元對廠房進行了維修,這些維修費用早就超出他們主張的租賃費用了。
因雙方互不相讓,在另案中,乙公司也對甲公司提起了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逾期交付房屋導致的損失費、搬家費、維修費及裝修費等多項費用。雙方互相申請財產保全,矛盾沖突愈發激烈。
法官調解
收到案件后,民二庭承辦法官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尋找案件的突破口。通過研判案件發現雙方最主要的矛盾點在于是否應當支付3個月租金標準的違約金,而解決該矛盾的關鍵是確定有無單方解除合同的事實。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雙方庭審中的陳述,承辦法官確認本案中并不存在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事實,基于此,承辦法官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力求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通過多輪耐心溝通、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均同意解除案涉租賃合同,由乙公司給付欠付甲公司的租金及部分違約金。
調解結束后,乙公司提前履行了調解書中的金錢給付義務,將案涉廠房騰空交付甲公司,并放棄另案中對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撤回起訴,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有話說
兩案的成功解決,使審判效能大大提升,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這不僅是一次利益平衡的智慧實踐,更彰顯了法治框架下調解機制的靈活與高效,達到了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的良好效果。津南法院將繼續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用司法智慧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構建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民二庭 黃冬月、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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