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實名舉報:一起離奇“自摔案”背后的司法迷局】——重傷二級鑒定與“無證據”不立案
導語
2024年10月27日凌晨,蘭州市七里河區阿干鎮的一起鄰里糾紛演變為刑事案件。邢鈺凱(化名)在回家途中因意外觸碰車輛遭兩名男子毆打致重傷二級,但當地警方以“自摔”為由拒絕立案。家屬質疑辦案流程存在嚴重疏漏,司法鑒定結論與傷情特征矛盾,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人為干預?
一、深夜歸家遇襲:監控缺失下的“羅生門”
據邢母陳述,事發當日凌晨3點,邢鈺凱乘坐出租車返回居住的還建小區。因單元門口小板凳絆腳,其隨手將凳子拋出后不慎砸中居民杜文博車輛。杜文博與另一男子“龍龍”隨即對邢鈺凱實施毆打,用板凳擊打頭部致其昏迷,并偽造車輛被砸現場。
關鍵矛盾點在于:
1. 目擊證人與監控雙重缺失
該小區為村民還建房,居民關系緊密,但事發時無目擊者出面作證。樓道及公共區域無監控設備,導致毆打過程缺乏直接證據。
2. 傷情與“自摔”邏輯沖突
邢鈺凱送醫后確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需開顱手術)、手臂骨折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醫學專家指出,自摔難以形成頭部鈍器傷、背部踩踏痕跡及雙側肢體不對稱損傷。
身上的傷和頭顱傷是同時造成的沒有區別,凌晨三點人進小區好好的,凌晨四點夾進家門人就昏迷不醒,這一個小時發生了什么?人摔成重傷那來的力氣反復砸車。車主難道眼睜睜看著反復砸車不理會?
司法鑒定爭議:昏迷狀態下的“被自述”
案件核心證據——傷情鑒定報告被家屬質疑存在程序違規:
1. 昏迷期間“問詢”合法性存疑
邢鈺凱在重癥監護室昏迷期間,民警以其“自述摔倒”作為主要調查依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意識不清醒狀態下獲取的陳述不具備法律效力。
2. 鑒定范圍遭人為限縮
警方僅依據頭部CT影像判定傷情,拒絕查驗全身損傷。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明確規定,需綜合體表傷、骨折等多維度評估重傷等級。
3. 二次手術未納入鑒定
事發15天后進行的臂骨手術未被記錄,家屬提供的術后影像資料顯示明顯外力致傷特征,未被辦案人員采信。
三、辦案流程疑云:從“急著結案”到“不予立案”
邢母自2024年10月起多次向阿干鎮派出所、七里河區公安局反映問題,卻遭遇三重困境:
1. 證據收集嚴重滯后
未對涉事車輛板凳撞擊痕跡進行物證鑒定。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接警后應立即封存現場、固定證據。
2. 證人證言選擇性采納
多名鄰居證實“聽到打斗聲”,但警方僅記錄“砸車”描述。涉事方杜文博的社會關系網(傳聞與部分公職人員交往密切)未被納入調查范圍。
3. “倒追刑責”式威脅
辦案人員多次提及“追究邢鈺凱砸車責任”,卻對故意傷害案由消極處理。這種“加害者變受害者”的話術被法律學者批評為“濫用裁量權”。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申請事項
1.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七公(阿)不立字【2025】1000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被故意傷害一案立案偵查,并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對申請人致傷原因進行司法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24年10月27日凌晨3時許,申請人與朋友聚餐后回家,在經過單元門口時,被一個小板凳阻擋,隨手將其扔出,意外砸中門口停放車輛。一樓住戶杜文博(車主)聽到聲響后出樓,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杜文博手持小板凳連續毆打申請人,致使申請人右臂橈骨和尺骨骨折。期間,二樓一住戶(姓名不祥)聽見爭執下樓,并加入杜文博一方,對申請人進行言語辱罵,最終,申請人承諾賠償被砸車輛損失后才停止爭執,隨轉身回家,行至單元門口時,頭部突然遭到后方重擊并倒地,申請人下意識護住受傷頭部,模糊中感到被多人連續毆打和踩踏,隨后失去意識。凌晨4時許,杜文博等人才將昏迷的申請人送至家中,并慌稱申請人“酒后摔傷,砸壞自己車輛,需要賠償損失。”交于其父母。由于杜文博的謊言,致使申請人父母誤認為申請人醉酒未醒,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直至下午14時左右,其母親發現申請人長時間昏迷、頭部腫脹、呼吸異常,遂緊急送醫往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四○醫院緊急搶救,被診斷為:1.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2.腦疝;3.急性硬膜外血腫(右額顳部);4.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部);5.腦挫裂傷(右額葉);6.蛛網膜下腔出血;7.顱骨骨折(右額部);8.頭皮下血腫(右額部);9.右側尺橈骨骨折。
申請人在手術期間,其父親一看傷情嚴重,隨向阿干鎮派出所報案,剛開始偵查人員認真調查積極仔細,到最后的消極說是“摔傷”,在申請人及其父母的強烈要求下,才進行了傷情鑒定,鑒定結果為:輕傷一級和重傷二級,最終為重傷二級。但偵查人員還是錯誤的認為是“摔傷”,對案件偵查不盡心盡力,敷衍申請人及其父母。無奈之下,申請人父母只能自行了解情況,查調小區監控,走訪鄰居,越發堅定申請人敘述的可靠性,絕無可能是“摔傷”,因為醉酒摔傷不可能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更不可能造成大腿內側受到嚴重挫傷和淤血。申請人及其父母強烈要求對申請人致傷成因進行司法鑒定,但偵查人員就隨意委托一家民營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申請人及其父母堅決不同意和強烈要求下,偵查人員才聯系甘肅政法學院下屬鑒定機構鑒定,期間,又被更換到甘肅警察職業學院下屬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期間,偵查人員一會兒說鑒定結果“認定為摔傷”,一會兒又說“他們做不成什么東西,最后也沒做”,申請人始終沒有收到致傷成因鑒定結果通知書。直至2025年1月15日,申請人卻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被告知可向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申請復議。
針對阿干鎮派出所送達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及其父母堅決不認可,理由如下:
1.申請人平時喝酒,一般都在七八兩左右也不會醉酒不醒,而出事當天,和兩個朋友3個人只喝了一瓶白酒,不可能醉酒并摔傷自己;
2.申請人乘坐出租車回家,并從小區門口下車,一路走到自家單元樓門口,身體非常正常,無任何醉酒狀態,也無任何摔傷情形(有監控錄像為證);
3.申請人與杜文博發生爭執時,申請人意識清醒,杜文博用小板凳毆打申請人時,申請人用手臂阻擋,造成右臂橈骨和尺骨骨折,這一項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就已經達到了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爭執后,申請人轉身回家,明顯感受到頭部被重重一擊,下意識抱住受傷頭部后,遭到多人毆打踩踏至昏迷。
4.杜文博等人害怕承擔責任,將昏迷的申請人送至家中時,向申請人父母謊稱“酒后摔傷”明顯不符合常理,要怎樣的自我摔倒,才能致使腦挫裂傷(右額葉)和顱骨骨折(右額部),右臂橈骨和尺骨骨折(一處在外,一處在內),并在骨折處伴有大面積挫傷和瘀血癥狀(明顯是被毆打踩踏造成),特別是左腿內側出現的大面積瘀血癥狀,自己摔倒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傷到這一部位的(照片為證)。
5.申請人傷情及受傷照片,在任何一個平常人都能看出是被毆打致傷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卻武斷地認為是“摔傷”,讓人匪夷所思,而在申請人及其父母強烈要求進行致傷成因鑒定時,偵查人員也是不情不愿,反復多次聯系不同鑒定機構,一會兒說鑒定結果“認定為摔傷”,一會兒又說“他們做不成什么東西,最后也沒做”等等,敷衍申請人及其父母,最終也未出示鑒定結果及通知書。
綜上所述,申請人及其父母有充分理由,認為杜文博等人故意傷害申請人,致使申請人重傷,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七公(阿)不立字【2025】1000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堅決不認可,懇請予以撤銷。同時,為查清案件事實,懇請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被杜文博等人故意傷害一案立案偵查,并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申請人致傷原因進行司法鑒定,還申請人一個公道。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
申請人:刑鈺凱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家屬訴求:呼喚穿透迷霧的陽光司法
面對長達七個月的申訴無果,邢家提出四項主張:
1. 啟動異地重鑒
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1條,申請由省級司法鑒定機構對傷情成因重新鑒定,排除“自摔”可能性。
2. 納入第三方監督
建議檢察機關介入,核查民警是否存在瀆職行為,并對證人證言、物證鏈進行完整性審查。
3. 公開辦案時間線
要求警方公布接警記錄、現場勘察報告及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4. 保護舉報人權益
呼吁上級部門落實證人保護制度,避免打擊報復。
結語
邢鈺凱至今仍伴有癲癇后遺癥,醫療費用已逾20萬元。家屬在社交媒體發布萬字長文,呼吁“讓陽光照進調查程序”。本案折射出基層執法中證據審查、權力監督等深層問題,真相能否突破“關系網”浮出水面,公眾將持續關注。正如《人民日報》曾評:“每一起爭議案件都是法治建設的試金石。”期待有關部門以穿透性調查還原事實,讓正義不再“摔倒在回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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