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一紙結婚證,竟成一些人撬動拆遷補償利益的“財富密碼”。他們聽聞拆遷假結婚,拆遷未成又鬧離婚,最終因計劃落空而對簿公堂。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訴訟:女方拒付補償款,男方鬧上法庭
2022年3月,女方柯女士考慮其所居住村子即將拆遷,因結婚可多分50平方米的房子,便讓案外人呂某作為中間人介紹其與男方盧某認識。5月中旬,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后盧某旋即將戶口遷入柯女士家庭戶。
6月中旬,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盧某,女方柯女士……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就財產分割自愿達成協議如下:“一、位于某村的房產是女方婚前財產,離婚后該房子的處置權及該房子若遇國家征用拆遷,拆遷安置補償歸女方全部所有,男方自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周內搬出……五、雙方協商一致,女方給予男方補償款20萬元整,其中女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給予男方補償款6萬元整,2023年6月17日前給予男方補償款4萬元整,離婚登記之日,給予男方補償款 10萬元整……”
經查,雙方口頭約定兩年離婚期限,結婚登記后雙方未共同生活。柯女士已支付盧某10萬元,現雙方約定的離婚期限已屆滿,但該村未征拆。
因案涉房屋未征遷,柯女士拒絕支付剩余10萬元,盧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二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并要求柯女士支付剩余補償款10萬元。
原告盧某訴稱,柯女士要支付補償款20萬元,并沒有拆遷的前提條件。被告柯女士則辯稱,雙方當時協商補償款是基于能分配到拆遷補償利益,其同意離婚,但是盧某要返還已支付的10萬元補償款。
判決:雙方各有過錯,返還50%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相識、結婚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書》以及實際生活等情況,可認定雙方從始至終未建立夫妻感情,依法準予雙方離婚。
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故在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不發生效力,盧某要求柯女士支付10萬元缺乏依據。
雖然《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但雙方在簽訂協議書之前就達成了謀取征拆利益后的金錢補償合意,柯女士基于此已支付10萬元,該金錢補償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因雙方各有過錯,盧某因戶籍遷出原村集體亦有經濟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定盧某應當向柯女士返還已支付補償款的50%,即5萬元。
法官說法
虛假婚姻協議,無效!
法官說,男女雙方為獲取征遷補償、購房資格、城市戶口等特定利益而達成虛假婚姻協議,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構成“通謀虛偽婚姻”,又稱“假結婚”。“假結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法發生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
為謀取不當利益達成的虛假婚姻協議因缺乏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反公序良俗等原因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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