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這樣的一個真實案例引發熱烈討論:張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間,出借10萬元供其生意周轉,還贈送價值11萬余元禮物。李女士提出返還時,張先生表示不在乎錢,并出具《協議》稱借款和禮品均為贈與。因李女士未接受追求,于是,在2024年,張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還借款21萬余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那么,張先生的訴求能夠得到支持嗎?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借款與贈與的邊界在哪里?
(一)借款與贈與的核心區別
本案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張先生出借的10萬元和贈送的11萬余元財物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這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借款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借貸合意+實際交付”這兩個條件。《民法典》第667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這也就意味著,雙方必須有明確的還款約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轉賬時備注了“借款”“周轉”等表明借款意圖的字樣,或者在聊天記錄中有關于還款的承諾,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借貸關系。比如,小王在微信上向小李轉賬5萬元,并在轉賬留言中寫明“這是借給你的錢,年底記得還”,同時小李回復“好的,一定按時還”。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借貸合意明確,借款關系也就隨之成立。
而贈與行為的核心特征是“無償性”,即一方自愿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另一方,且不要求對方返還。一般來說,小額轉賬,像節日發的紅包、日常一起吃飯看電影的消費支出,或者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如520元、1314元,這些通常會被視為贈與。
但對于大額資金的轉賬或者貴重財物的贈與,比如說房產、汽車這類價值巨大的財物,即使沒有明確說明贈與目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可能會被推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比如以結婚為目的,若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贈與人是可以主張返還的。比如小張在戀愛期間,給女友買了一輛價值30萬的汽車,后來兩人分手,沒有結婚,小張就可以要求女友返還汽車,因為這種大額贈與很可能被認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二)《協議》的法律效力存疑
審理過程中,李女士對張先生所主張的10萬元借款和11萬余元禮品事實表示認可,并且據李女士表示,在張先生追求期間,李女士曾要將借款和禮品返還,但張先生明確表示無需返還,所以上述財物應該屬于張先生的自愿贈與。
法院調查也發現,張先生在2022年4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協議》,載明“自今日起,我與李女士無任何經濟糾紛,之前的借款和禮品均屬于贈與。”
法官向張先生詢問起出具《協議》的原因時,張先生表示當時出具《協議》是想要追求李女士,并認為即使構成贈與也可以撤銷。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法院最終的判決中證明,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協議》是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后作出。也就是說,21年起張先生贈與李女士財物并借款,22年兩人簽訂協議,因此張先生依法無權撤銷贈與。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請。
二、律師建議:如何避免財產風險?
張先生和李女士的案例并非個例,在親密關系中,類似的財產糾紛屢見不鮮。所以,為了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保留書面證據
在進行大額轉賬時,務必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在轉賬備注中寫明用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一定要保留好書面證據,比如說借條、還款計劃,或者雙方關于款項性質和還款約定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在日后發生糾紛時,將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如果沒有這些明確的備注和書面借條,想要證明借款而非贈與,在實踐中就會變得比較困難。
(二)慎用“無糾紛協議”
在簽署任何類似“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前,一定要謹慎。這類協議一旦簽署,就可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對協議內容存在疑問,或者不確定協議會對自己產生何種影響,務必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能夠從法律角度分析協議條款,幫助你識別潛在風險。并且要證明協議無效,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過程往往較為復雜。所以簽署協議前謹慎評估,能有效避免陷入此類困境。
(三)審慎處理贈與行為
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如奢侈品、車輛、房產),建議明確贈與是否附條件(如 "以結婚為目的")。根據《民法典》規定,若贈與未明確附條件,分手后贈與人主張返還時,法院可能結合當地習俗、贈與金額、雙方關系階段綜合判斷。例如轉賬 "520""1314" 等特殊金額,易被認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分手后難以主張返還。涉及房產贈與的,在辦理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除外),因此接受房產贈與時應盡快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暢森律師告訴你】
在戀愛的甜蜜氛圍中,人們往往容易被情感沖昏頭腦,忽視了財產往來背后的法律風險。但法律不會因為感情的存在而改變對財產性質的認定,它以客觀、理性的標準來判斷每一筆財物的歸屬。無論是借款還是贈與,在親密關系中,都需要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真誠付出無可厚非,但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讓自己的付出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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