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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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極目新聞報道,4月27日,一段“游客在成都龍泉山附近摘取枇杷被農戶索賠”的視頻,引起網友熱議。按照官方的介紹,4月26日,幾名游客在成都龍泉驛區柏合街道游玩時,未經農戶允許私自摘取枇杷,被當場發現。農戶要求游客按照果園旁豎立的告知牌“偷摘枇杷100元/個”標準進行賠償,游客認為賠償金額過高,雙方發生爭執,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調解。經過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游客賠償農戶30元作為損失補償,糾紛已得到妥善解決。
看到這則新聞,禁不住讓人想到了魯迅先生的名作《孔乙己》。作品寫道:孔乙己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著他笑,有的叫道,“孔乙己,你臉上又添上新傷疤了!”他不回答,對柜里說,“溫兩碗酒,要一碟茴香豆。”便排出九文大錢。他們又故意的高聲嚷道,“你一定又偷了人家的東西了!”孔乙己睜大眼睛說,“你怎么這樣憑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親眼見你偷了何家的書,吊著打。”孔乙己便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爭辯道,“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
是啊,我是讀書人,讀書人愛書,便把人家的書拿過來,能算偷嗎?至多算“竊”,“竊”不算“偷”,這是孔乙己的邏輯。它不一定是強盜邏輯,像孔乙己這樣的人,想當強盜,還沒這個能力。但絕對是強詞奪理,就算是讀書人,也沒有權力把人家的東西拿過來。如果真的愛書,應當向人去借。借,就不是偷,也不是竊了。
再來看這幾名游客,明明人家果園旁寫著“偷摘枇杷100元/個”,是真正的明碼標價,為什么還要去偷摘呢?是不把果農的話當回事呢,還是偷摘別人的成果成習慣了。既然摘了,就當按照人家告知牌上的標準執行,而不是嫌價高。到菜場買菜,不也是雙方接受就成交。至于價格高低,不是問題。既然不能接受每只枇杷100元的標準,那就別摘啊。哪怕去向果農討兩只枇杷,也比偷摘好。
如果果農沒有明碼標價,沒有在告知牌上把偷摘的后果說清楚,游客或許還能抵賴,認為自己不清楚不好摘呢。告知牌上寫得清清楚楚,如果不按標準執行,就是盜竊,不僅要照價賠償,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就算價值不高,其偷竊行為是存在的,有單位的游客,還可以將偷竊情況直接報送單位的。
民警對此起事件的處理,應當沒有多大問題,息事寧人嘛,能夠協調好,總是好事。但是,就此起事件處理的效果來看,由于行為比較惡劣,應當沒有達到。農民種植水果,并不容易。所以會立出這樣的告知牌,且賠償的標準比較高,也是因為偷摘行為比較嚴重,無奈之下采取的行動。就是這樣,仍然有人背著主人去偷摘,說明某些人在行為上完全放蕩不羈的,是不會顧及別人的感受的。對這種具有惡劣行為者,只有處以懲罰,才能吸取教訓,才能對其他人產生警示作用。
三國·曹植《君子行》,開頭四句是這樣寫的: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大意是說,從別人家的瓜田旁經過,即使是鞋子脫了腳跟,也不要彎下身子去提它,否則有人會疑心摘瓜,所以說“瓜田不納履”。同樣的,從李子樹下經過,即使是帽子碰歪了,也不要舉手去正它,否則也會被人誤會偷李子,故稱“李下不正冠”。古人的話說得再清晰不過了,為什么這些游客還要明知故犯呢?真的把果農都當傻子嗎?
按照清代李毓秀的《弟子規》:用人物,須明求。倘不問,即為偷。不告而取是為竊,拿而不語謂之賊。這幾名游客的行為,是典型的偷竊,是賊的行為。比起孔乙己來,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與孔乙己相比,這幾名游客受到的教育,應當要比孔乙己高出許多,為什么還要做出如此不文明行為呢?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讓這幾名游客賠償30元,還是太便宜了,很難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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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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