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張益銘
“商業保險作為補充性保障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仍存在保險產品覆蓋范圍有限、產品與需求匹配度較低、責任主體模糊、理賠糾紛多發、協同治理效能不足等問題。”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指出。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新聞發布會,發布新業態保險糾紛審理情況、問題風險、舉措建議、典型案例等內容。
發布會上,宋毅表示,圍繞互聯網投保情境下新業態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向金融監督機構發送綜合性司法建議,得到積極回應。
發布會現場 圖片來源:北京金融法院
部分第三方用人單位與平臺企業推諉責任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在2億人左右,占全國就業人員的27%,占城鎮就業人員的43%左右。
發布會上,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指出,在勞動權益保障方面,新業態勞動者仍面臨勞動關系認定難、社會保險覆蓋不足等現實問題。
記者了解到,2021年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保險糾紛二審案件1796件,標的總額超過21.88億元。涉訴案件中,涉及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糾紛占比15.92%。在新業態保險糾紛二審案件中,占比前三位的案由分別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33.5%)、雇主責任險糾紛(25.2%)、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21%)。
宋毅介紹,從當事人訴訟地位來看,保險人上訴和被保險人上訴的案件占比接近。從裁判結果來看,保險機構賠付比率較高,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勝訴率較高。從糾紛處理期限看,從保險事故發生直至二審裁決生效,當事人歷經保險申報、理賠協商、拒賠爭議及兩級法院訴訟等程序,爭議解決周期較長。如涉及司法鑒定等特殊情況,處理期限會進一步拉長,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快速實現仍然有較大阻礙。
宋毅總結,新業態保險糾紛中,平臺、第三方企業、保險機構、勞動者多主體之間矛盾交織,暴露出以下問題:
第一,平臺企業利用交易結構嵌套轉嫁用工成本、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突出。在“平臺+平臺合作商+勞動者”的長鏈條用工模式下,勞動者以“自我雇傭者”“個體工商戶”身份與平臺、平臺合作商等主體簽訂服務協議、承包協議或者合作協議。平臺在勞動者保險權益保障中的責任被模糊化,在是否為勞動者購買保險、購買何種保險及承擔多少保費等關鍵問題上,缺乏清晰界定。
另外,部分平臺存在強制投保問題。例如,部分平臺將勞動者投保特定保險機構的特定保險產品與勞動者開單營業強行捆綁,保費通常從勞動者收入中扣除,涉嫌侵犯新業態勞動者的自主選擇權。實踐中,還存在部分勞動者已自行購買保險后,仍有部分平臺強制扣費投保,導致重復投保且后續理賠受阻。
第二,第三方用人單位保障責任推諉與保險配置縮水等問題頻發。在新就業形態中,部分與平臺合作的第三方用人單位承擔全部或部分勞動管理職能。
“部分第三方用人單位與平臺企業推諉責任,對勞動者保險權益保障的落實缺乏積極性。”宋毅指出,一些第三方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在參與商業保險項目時,選擇保障范圍窄、賠付額度低的保險產品,或者以雇主責任險、意外險等方式替代繳納社保等,使得勞動者無法獲得充分的權益保障。
第三,新業態勞動者普遍存在保險認知不足、維權能力較弱的問題。新業態勞動者群體來源廣泛、教育程度參差不齊,對保險認知不足。在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環境下,更關注訂單數量和收入,忽視自身安全風險,缺乏主動購買保險和提升安全意識的動力。
由于信息不對稱,新業態勞動者對于險種、保險責任范圍、理賠流程等了解不足,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及時有效地理賠。訴訟中,勞動者在證據搜集出示、互聯網知識以及法律知識儲備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尤其在勞動者主張理賠、勞動者致他人損害引發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中,對于用工關系、職業風險關聯性方面的舉證能力不足,加劇了事實認定及裁判難度。
第四,保險機構在新業態保險產品設計、展業等環節暴露多重短板。具體表現在以下問題:一是保險產品存在設計缺陷。現有保險產品多基于傳統勞動關系設計,對靈活就業場景(如按單量計酬、多平臺接單)的適配性不足,產品未區分新業態勞動者的多元用工形式,導致產品與勞動者實際需求無法匹配,無法有效覆蓋勞動者真實風險。此外,保險機構在產品精算模型構建、差異化條款設計及動態費率厘定等技術層面面臨挑戰。
二是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協商一致性低。個別保險機構在備案保險條款之外,另行增設用以免除或減輕保險責任的條款,并以特別約定條款形式列于保險單中,投保人未能平等參與條款磋商,亦未充分知悉風險與權益。三是“寬進嚴出”現象背離保險誠信經營原則。個別保險機構利用保險合同射幸性這一特征,形式化核保、模糊核保。保險期間內不發生保險事故,則單方賺取保費。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則以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條件、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賠。此舉嚴重損害勞動者對保險行業的信任,阻礙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四是互聯網投保情境下,部分保險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使得投保人對保險專業概念理解不充分,甚至出現購買與其投保預期不匹配產品的情形。
勞動者應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
針對暴露出的問題,宋毅提出,勞動者應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維權能力。勞動者應通過線上線下多途徑主動了解自己的保險權益和維權途徑。一方面,關注自身職業風險,識別潛在的安全隱患,主動采取安全措施,規范操作以降低風險。另一方面,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和風險情況,積極參與適合的保險保障計劃,確保自己的保險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投保時,要確保清楚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是保險責任范圍、免責條款及理賠流程等。保險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做好證據固定和關鍵節點留痕工作,典型的如考勤記錄、工作流水、接單情況、工傷事故的記錄、與平臺及用人單位的溝通內容等。如遇到權益受損情況,相關維權應做好“三早三全”,即早取證、早協商、早咨詢、全證據、全渠道(綜合運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途徑)、全聯動(借助行業、政府、司法多方解紛資源)。鼓勵勞動者通過基層黨組織、工會等渠道增強磋商能力和訴訟能力。
此外,他還建議,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其在規范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建議行業協會強化在保險條款設置與完善、保險費率厘定方面的數據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涉及行業及場景復雜多樣,保險公司在核保環節如何準確評估具體勞動者風險方面存在較多困難,需要行業協會統籌全行業數據,為保險公司風險管控提供數據支撐和規則指導。另外,建議更加充分地發揮行業協會專業調解力量的作用,充實平臺代表、勞動者代表、法律專家等調解資源,前置化解爭議。
在此次發布會上,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發布了《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險權益典型案例》,以此進一步加強對新業態市場各主體的行為指引,暢通新業態勞動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制度基礎,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
記者了解到,北京金融法院踐行“穿透式”審判和平等保護理念,在案件審理中對主體、資金和交易鏈條及結構全面審查,認定真實合同關系和法律責任,有效兼顧新業態經濟創新發展與勞動者權利保障。為優化審判效能,組建新業態保險糾紛專業合議庭,成立保險業專業政策調研團隊,創建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引入行業20余名入庫專家探索專家調解制度,實現案件審理精細化、專業化。針對業內高度關注的新類型糾紛,加強裁判說理,打造示范判決,積極回應法律爭議問題。示范判決作出后,90%以上的同類糾紛在訴訟外和一審階段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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