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的王女士向瀟湘晨報記者反映,2023年弟弟(未成年)騎電摩帶她過馬路時,超過了一輛電動車,隨后電動車摔倒,他們停車下來查看情況,還“好心”為摔倒的車主報了120和110,事后該車主認為是被他們姐弟倆撞倒,并告上了法庭。
今年4月,案件二審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弟弟承擔70%的責任,賠償對方3萬多元。
事發前,弟弟騎電摩載著王女士,準備超過前方的電動車車主。圖/受訪者提供。
王女士向記者提供了案件二審的判決書,顯示在一審中該案認定事實為,2023年10月9日,被告王某(弟弟)駕駛電動摩托車(機動車)在超過了原告蔡某(摔倒車主)的電動車,事后蔡某倒地受傷,送醫后經診斷,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事后,經司法鑒定,兩車未發生過碰撞痕跡。
據監控判斷,王某當時的車速為34~35km/h,蔡某的車速為19~20km/h。由于路燈桿和廣告牌阻擋,監控沒能拍到事發時的車輛動態,事故成因無法全面查明。
王女士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見兩次發生碰撞痕跡。
在詢問筆錄中,王女士和弟弟稱當時看到有人在身后摔倒,于是停車他們下去“湊熱鬧”,事故現場圍觀了好多人,傷者向他們請求幫忙打120,但是沒人打,于是“出于好心”王女士撥打了120和110。
筆錄中,蔡某稱自己是被對方從后面超車撞倒的,“應該是碰到了我的腳蹬子,然后我的腳蹬子打到我的腳了”。蔡某還稱,王女士和弟弟下車查看情況,還安慰他說已經報警了,他們不會跑的。
一審中,法院認為,監控視頻顯示,被告王某超車后,原告蔡某摔倒,可以認定被告的超車行為與本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未達到駕駛機動車的法定年齡,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速度較快,且搭載一名成年人超車,增加了事故發生風險,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較大的過錯。同時,原告在準備法院拐彎時應盡到審慎駕駛及觀察義務。根據雙方過程,法院酌定被告需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由原告承擔。
王女士和弟弟當時騎的電摩。圖/受訪者提供。
二審中,法院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提出,本案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確定雙方駕駛車輛存在物理接觸,但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觸為必要構成作為前提條件,在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考慮質量、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險性更大的一方為優者來判斷。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事發時駕駛的是未依法登記的電動兩輪普通摩托車,原告蔡某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因此,從危險性角度看,王某為優勢一方。
據此,蔡某倒地受傷的損害后果與王某的超車行為之間存在高度的蓋然性(指事物具有可能但非必然的性質)。一審法院以優者負擔原則,認定由王某承擔蔡某損失7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并無不當,予以支持。
王女士稱,蔡某摔倒前過馬路時曾“單手騎車”。圖/受訪者提供。
4月28日,王女士向記者提供了一段監控視頻,王女士稱,視頻中可以看到,蔡某在摔倒前過馬路時有“單手騎車”的行為。王女士說,這段視頻是從一名法院人士處獲得,且視頻并未在一審二審中展示。
王女士還向記者提供了此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者從中發現了原告蔡某留有聯系方式,但多次撥打對方均未接通。
焦點一:如何理解“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觸為必要構成作為前提條件”?
4月28日,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如果車輛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車輛之間沒有直接的物理接觸,也有可能構成交通事故。
焦點二:何為“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判決中提到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付建說,不是有具體法條明確規定的,是一種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規則。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綜合考慮車輛質量、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險性更大的一方為優者來判斷責任,考慮的是雙方的過錯程度的大小。付建認為,根據監控視頻來看,王某方有違反了交通法規的數個行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險性更大,法院判定其承擔較多責任。
焦點三:被告不服判決,如需申請再審應提供哪些證據?
付建建議,如果申請再審,王某方需要尋找能直接證明摔倒與自身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如事發時其他角度清晰監控視頻,能夠完整記錄事故發生過程;原告蔡某主張摔倒是被刮到腳踝,王某方可申請專業司法機構模擬事故發生場景,對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焦點四:被告稱監控顯示事發時原告單手騎車,該細節是否影響責任認定?
對于王女士稱電摩車主有原告車主單手騎車的證據,證明原告車主同樣存在駕駛危險性的行為,付建認為,證明該行為是導致其摔倒的原因,也難以切斷電摩超車行為與摔倒之間可能存在的因果關系,但有減輕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具體還需等法院受理再審后綜合判斷。
瀟湘晨報記者 錢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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