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官網上咨詢:之前住房貸款是首套房貸利率,享受了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在進行 “貸款置換” 并新簽貸款合同,且新貸款仍享受首套房貸利率的情況下,還能否繼續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呢?
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給出了明確答復:可以繼續享受。
官方答復
根據《關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貸款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進行存量住房貸款置換時,由于置換前后納稅人的住房仍為同一套,所以納稅人能夠繼續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貸款合同編號發生了變化,納稅人應當及時在個人所得稅 APP 中 “專項附加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模塊,變更同一套住房新辦理的貸款合同編號等信息。
這一操作十分重要,確保稅務系統記錄的信息與實際貸款情況一致,才能保障納稅人順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據悉,通過"認房不認貸"政策,原二套房貸利率轉為首套的購房者,若商貸部分已執行首套利率,且此前未享受過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可自首套利率還款月起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每年最高1.2萬元稅前扣除,最長連續20年。
適用條件需滿足《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已通過銀行辦理"二套轉首套"利率調整,此前未享受過首套房貸利息扣除。
操作流程
① 登錄"個人所得稅APP"
② 進入"專項附加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模塊
③ 填報貸款合同/還款憑證等資料
④ 扣除時間選擇:可推送至單位按月預扣,或在次年匯算清繳 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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