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可跨區安置,余額可兌付現金。據市建委,《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房票辦法》)正式印發,有效期從2025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今年3月,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就《房票辦法》公開征詢意見,并對部分意見建議進行采納。如增加“持票人應當通過‘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使用房票購房”等內容。包括新增“房票樣式由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各區人民政府制定”內容。
《房票辦法》對房票的用途做了說明,指其為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各區人民政府出具給被征收人用于購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儲藏室、車位、商辦等的結算憑證。相比于過去,房票的使用范圍做了擴展。
市民拿到房票如何使用呢?根據《房票辦法》,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經各區房產部門審核后的安置房、商品房統一公示,并在系統中開展房源公示、兌換相關工作。這也意味著,沒有公示的房源不參與房票安置。辦法適用的安置房是全市范圍內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商品房則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參與的房源。
由于房票采用實名制,被征收人拿到電子房票后不得買賣和抵押、質押,其本人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近親屬可以使用。房票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房票之日起算起。如在有效期內放棄或未使用,按照原補償安置協議執行。
在購房流程上,被征收人通過“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使用房票進行購房。成交價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如果房票使用后還有余額,國有土地上征收的,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門申請兌付現金;集體土地設計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超過90%的,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門申請兌付現金。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購安置房和購買商品房的,可給予購房獎勵。其中,申購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的基礎上,對購買本市棲霞區孟北、百水和雨花臺區綠洲片區市級安置房和其他安置房的,可分別制定購房獎勵標準。
在本區購房的,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項目成本。而跨區購房的,房票安置獎勵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房源所屬區兌付房票購房獎勵。
對于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涉及房票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南京日報/紫金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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