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人民法院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永利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海峰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海峰發布了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典型案例。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為便于大家更好更全面地深入了解人民法院在服務和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具體情況,今天我們還同時發布6個典型案例。這批案例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在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運營、營造一流營商環境、健全多元解紛機制、加強國際司法協助中的司法實踐成果,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完善裁判規則,統一類案裁判標準。在重慶渝某鐵路公司與重慶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慶市某區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審慎平衡采礦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減少基礎設施建設方不必要損失,支持西部地區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順利推進。在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與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妥善審理以航空器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糾紛,促進融資租賃等金融工具在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中的運用。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涉運輸通道建設、產業融資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的準確應用,對于統一類案裁判標準、促進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二、堅持平等保護,營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在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老撾某貿易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準確把握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依法確定和適用準據法判斷債權轉讓效力。體現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沖突規范,為國際民商事交往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司法保障,積極營造有利于開展國際貿易和跨境投資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拓展多元解紛,助推糾紛高效化解。在上海某公司與合肥某船務公司海事強制令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靈活適用海事強制令制度,減少對通道項目建設的影響,最終促使請求人、被請求人及案外人三方達成和解。在海南某特科技公司與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等返還原物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托香港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香港同胞熟悉當事人交易習慣、行業情況的優勢,妥善化解涉港糾紛,促成當事人和解后撤訴。人民法院在這些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用好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拓展多元解紛路徑,促進糾紛妥善解決,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加強司法協助,恪守國際條約義務。在蒙古國某公司與內蒙古某木業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中,人民法院準確適用《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裁定承認與執行蒙古國仲裁裁決。彰顯了人民法院恪守國際條約義務、支持國際商事仲裁、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開放、包容、擔當的司法形象。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做好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疑難問題和前沿問題研究,加強研究成果轉化,適時發布更豐富、更優質的精品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和導向作用,以高水平法治護航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為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
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與合肥某船務公司海事強制令糾紛案
案例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老撾某貿易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重慶渝某鐵路公司與重慶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慶市某區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四:蒙古國某公司與內蒙古某木業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與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等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例六: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與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上海某公司與合肥某船務公司海事強制令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案涉4臺軌道吊運裝備抵達廣西欽州港,承運人合肥某船務公司以運輸合同相對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費等為由,拒絕靠港配合卸貨,并主張留置權。收貨人上海某公司稱,案涉4臺軌道吊運裝備(價值將近1億元)專用于西部陸海新通道重點建設項目欽州港大欖坪南作業區9#—10#自動化集裝箱碼頭,如不及時卸貨,將影響重大項目建設,且其還可能面臨高額的索賠。同時,貨物長期滯留海上,惡劣的環境也給貨物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為此,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合肥某船務公司靠泊指定碼頭并配合卸貨,并提供了1000萬元的擔保。
【裁判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上海某公司已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為案涉貨物的收貨人,在貨物到港后有權要求合肥某船務公司交付案涉貨物;合肥某船務公司爭議金額明顯低于案涉貨物價值,不立即卸貨會擴大損失;上海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并提供了擔保,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強制令。海事強制令作出后,合肥某船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復議,法院依法對復議進行審查,并駁回合肥某船務公司的復議申請。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于2023年3月就卸貨達成和解協議,并安全將案涉貨物卸于指定碼頭。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靈活適用海事強制令制度,為企業發展排憂解難的典型案例。港航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海事司法審判的服務和保障,海事強制令是海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訴訟保全制度,通過及時準確作出海事強制令,可以避免因當事人的糾紛影響項目建設、擴大損失。欽州港大欖坪南作業區9#—10#自動化集裝箱泊位是國家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統籌推進的重點建設項目。本案中,案涉4臺軌道吊是該泊位配套的26臺軌道吊中的一部分,屬于高價值、高精尖的自動化碼頭配套設備。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靈活審慎運用執行措施,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案涉貨物最終安全順利靠港卸貨,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行保2號
案例二
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老撾某貿易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某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簽訂《貨物公路運輸合同》,約定中國某公司委托老撾某貿易公司辦理貨物的口岸裝卸、運輸、老撾進口清關等事宜。合同履行過程中,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簽訂《業務及債權轉讓確認協議書》,約定老撾某貿易公司將前述合同項下業務及債權轉讓給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后經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中國某公司結算,雙方就欠付運費數額發生爭議。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國某公司支付應付款項。訴訟過程中,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均主張適用中國法律作為解決本案糾紛的準據法,中國某公司主張涉及合同債權轉讓的準據法應適用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與老撾某貿易公司法人設立登記地法。
【裁判結果】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并據此認定老撾某貿易公司2021年1月21日將《債權轉讓通知書》轉交中國某公司時,債權轉讓對中國某公司發生法律效力。該院判決中國某公司向老撾某進出口公司支付欠款。中國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案涉債權轉讓合法性的判斷應適用老撾法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債權轉讓雙方即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一審法院根據中國法律判斷老撾某貿易公司和老撾某進出口公司的債權轉讓是否合法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老撾作為同中國山水相連的友好鄰邦,是中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共建“一帶一路”的積極參與者。本案是涉老撾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法院準確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定準據法,認可了債權轉讓的效力,依法支持外國當事人要求支付欠付運費的訴訟請求,并及時執行到位,體現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869號
【二審案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民終1076號
案例三
重慶渝某鐵路公司與重慶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慶市某區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重慶市某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與重慶施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公司)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30萬噸礦產資源,出讓期限一年,隨后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亦載明有效期一年。施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繳納了采礦權價款19.59萬元。2020年,因建設重慶鐵路樞紐東環線,施某公司取得的采礦權不能行使,施某公司與建設單位協商后,已實際獲得補償1232.421萬元。
2016年5月,因童某志(2018年4月24日后擔任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富某石材廠投資人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黃某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到期債務,法院裁定將富某石材廠的拍賣資產所有權轉移至童某志名下,童某志可持裁定書到相關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富某石材廠取得的采礦證有效期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施某公司因對剩余礦產資源104.5萬噸礦產資源是否補償存在爭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鐵路建設單位重慶渝某鐵路公司(以下簡稱渝某公司)和重慶市某區政府向施某公司給付經共同評估的剩余礦產資源儲量104.5萬噸的壓覆補償款33960096.50元。訴訟中,施某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若判決不支持該訴訟請求,則請求判決渝某公司和重慶市某區政府給付因剩余礦產資源儲量104.5萬噸未補償而導致未能進行分攤的費用和損失共計6656929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施某公司就剩余礦產資源儲量部分因建設項目無法開采,應當得到補償。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案涉礦山資產時已經支付變賣抵償款593.936萬元,就剩余104.5萬噸礦產資源支付的308.195萬元,應予以補償。故判決渝某公司補償施某公司308.195萬元。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施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渝某公司在鐵路樞紐東環線項目建設期間壓覆施某公司名下采礦權的行為經過合法審批,不構成侵權,但施某公司的采礦權因渝某公司的壓覆行為所受損失依法應得到補償。童某志與施某公司系不同主體,施某公司僅繳納了30萬噸礦產資源出讓價款,就未開采的23.9萬噸礦產資源被壓覆的損失已獲得足額補償;就爭議的104.5萬噸礦產資源施某公司未繳納價款,不應補償。故改判駁回施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背景下因鐵路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而產生的補償案件。重慶鐵路東環線串接起沙坪壩團結村中心站鐵路物流基地、重慶江北機場航空物流基地、南彭貿易物流基地等物流節點和重慶東站、重慶西站、重慶北站及江北國際機場等綜合交通樞紐,對于打造鐵、空、陸、軌一體化綜合交通體系、完善重慶物流交通網絡、促進沿線產業合理布局、提升西部陸海新通道物流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法院參照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范圍的規定,在準確認定采礦權人根據采礦權出讓合同應繳價款基礎上,合理確定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壓覆后應獲得的補償數額。二審法院審慎平衡采礦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減少基礎設施建設方不必要損失,對于順利推進西部地區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示范意義。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5284號
【二審案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渝民終926號
案例四
蒙古國某公司與內蒙古某木業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蒙古國某公司與內蒙古某木業公司于2018年通過電子形式簽訂“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為612689.60法郎/CHF。后蒙古國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運輸,但內蒙古某木業公司未全額支付合同款。蒙古國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蒙古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蒙古國際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第175號仲裁裁決,內容為要求內蒙古某木業公司履行付款義務等。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內蒙古某木業公司未履行仲裁裁決。蒙古國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仲裁裁決系蒙古國際仲裁中心(MONGOL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于蒙古國作出,我國與蒙古國同屬《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案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應依照《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該案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承認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了蒙古國際仲裁中心的第175號仲裁裁決書、《運輸代理合同》等,并經過法定的認證及翻譯程序,上述材料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且案涉仲裁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予承認及執行”的情形。據此,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蒙古國際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第175號仲裁裁決書。內蒙古某木業公司應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履行該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將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我國與蒙古國同屬《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案涉仲裁裁決系在蒙古國境內作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并依法裁定承認和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體現了中國法院對國際條約義務的遵守及對國際商事仲裁的支持,對于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2022)內25協外認1號
案例五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與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等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新加坡某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署《物流服務框架協議(國際)》,約定新加坡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委托香港某公司提供國際物流服務,并支付運費。2024年2月,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提出運輸需求,端某某告知運輸路程約為16至22天。香港某公司承運貨物于2024年3月經四川南充海關審批放行,隨時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之后,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拒絕配合告知案涉貨物的具體狀態,拒絕提供報關單等資料,甚至故意提供貨物的虛假位置信息,致使貨物失控且不知所蹤。經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查證,至起訴時,案涉承運貨物已轉委托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等分別存儲于新疆某海關監管倉、某跨境電商邊境倉。據此,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
【裁判結果】
考慮到案涉貨物控制方為香港企業,為妥善化解本案糾紛,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托香港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機制,安排1名香港籍陪審員參加調解工作,并促成當事人和解,香港某公司同意返還案涉貨物。之后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準許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撤訴的裁定。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從切實維護自由貿易港重點企業合法權益、防范化解西部陸海新通道外貿領域法律風險、依法保障外貿產業鏈供應鏈有序通暢的角度出發,及時果斷采取訴前保全措施,防止訴爭貨物被不當轉運出境,為后續開展調解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同時依托港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機制,推動當事人達成和解,助力涉港案件妥善解決。本案的辦理,對于拓展港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方式、豐富涉港糾紛規則銜接的司法實踐、服務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效對接,均具有典型意義。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瓊96民初185號
案例六
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與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作為委托出租人、某通用航空公司作為承租人、某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受托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根據某通用航空公司的選擇,購買6架皮拉圖斯PC-6/B2-H4飛機,并以委托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某通用航空公司,租金總額1.35億元,租賃期180個月,還租期60期。為保證合同履行,某通用航空公司另提供一架皮拉圖斯PC-6/B2-H4飛機作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依約交付了租賃物。某通用航空公司從2019年6月起陸續出現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經催告仍未支付。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融資租賃合同》于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解除,某通用航空公司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并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成渝金融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符合《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委托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某通用航空公司未依約及時足額支付到期租金,經催告仍未支付,構成違約。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作為委托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權利,遂判決確認《融資租賃合同》于某通用航空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某通用航空公司應返還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義貨價之和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差。對重慶某航空投資公司關于抵押物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亦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有效促進了橫跨亞歐大陸物流網絡的形成,航空運輸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金融+實體”的高質量發展,為推進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注入強勁活力。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以航空器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糾紛,使停飛的飛機重新投入運營,通過高質量的司法服務促進融資租賃等金融工具在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中的運用,引導金融機構為通道基礎設施建設、物流暢通、經貿發展、產業布局等提供多樣化融資方案,推動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邁入“快車道”。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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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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