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4月28日訊(記者林堅)規范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督促行業機構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監管有了新的動作。
記者獲悉,中證協近期就《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指引(試行)》在業內征求意見,旨在防范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市場操縱、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投資行為。
中證協提到,此次發布《指引》就是為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防范和打擊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行業機構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持續凈化行業生態,推動形成從業人員管理“嚴”的氛圍。
另外,《指引》還提到“從業人員若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的,券商應當鼓勵從業人員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應當申報股票賬戶并每月提供交易記錄”。
有意思的是,不少從業者及市場人士誤讀了上述內容,認為新規允許證券公司全員開戶和炒股,而這個誤解很好消除。
“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應當鼓勵從業人員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這一條款是引發誤讀的根源所在。如何理解這一條款?事實上,所指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因被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股票,并因此開立股票賬戶,顯然不是誤讀的全體證券從業者都可以炒股了。
需要關注到,《指引》設置了過渡期,這意味著最終的版本以及生效時間還需要待最后定調。經過財聯社記者梳理,有幾個細節可以關注:
1.券商應當明確監測的范圍與標準,通過對從業人員的手機號碼、辦公電腦MAC地址、公司網絡IP地址等關鍵信息實施監測,防范從業人員利用其配偶、利害關系人賬戶違規從事證券投資等行為。券商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職務通信等行為進行監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或其他合規風控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2.券商應當要求從業人員至少每季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證券、私募基金、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信息。
3.券商應當要求從事公募資產管理業務、公募基金托管業務、公募基金估值服務的相關部門或子公司從業人員至少每季度申報本人的公募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投資信息。
4.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通過投資私募基金、工商企業等持有掛鉤個股的金融衍生品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5.券商應當加強對新入職人員的投資行為管理。新入職人員應當在入職時如實申報基本信息和投資信息,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應當依法轉讓。因限售、退市等原因無法轉讓的,券商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投資行為管理,具備條件時依法轉讓。
6.券商應當要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相關人員,事前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信息。其中,從業人員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在該未上市企業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掛牌轉讓之前及時清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7.為避免出現過度處理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等情況,明確要求券商收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規范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機制,做好個人信息保護,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及數據安全。
8.券商應當將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納入專項審計范疇,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相關責任人及時整改,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9.券商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資行為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制度機制建設、從業人員股票賬戶開立及交易情況、基本信息及投資信息申報、登記、審查、監測、核查、處置、懲戒、報告等情況,并將檢查問責情況納入年度投資行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10.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投資經理、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等關鍵崗位人員的投資行為管理,通過采取提高申報頻次、加強交易行為監測、納入重點核查名單、提高檢查頻率等手段,提高投資行為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記者根據易董數據不完全梳理,2024年來已有118張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監管罰單,涉及券商18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并非孤例,而是在行業內一定范圍內普遍存在。2024年以來,對于違規炒股的行為,監管行動持續不斷且措施多樣,包括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推動券商內部自查自糾,各證監局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同時在券商文化建設自評中,對涉及員工違規炒股嚴重的情況予以扣分處理。
核心內容涵蓋五大方面,強調全覆蓋與從嚴
需要先了解,券商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不但包括從事證券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還包括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知悉公司證券業務相關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等情況的其他董事、監事,從事黨務工作、輔助支持業務、綜合管理業務的相關人員(含借調人員),《指引》還對券商另類投資子公司和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工作人員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整體來看,《指引》的核心內容有四個大的方面:
一是,要求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過程中,應當積極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秉持證券行業核心價值觀,加強自身投資行為管理,并按要求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證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信息。
二是,引導督促券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制度機制,強化內部管理,通過加強交易行為監測、關鍵崗位人員和違規線索核查,內部監督檢查、嚴肅懲戒問責、警示教育宣導等方式,真正做到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看得清”“管得住”。
三是,明確從業人員對本人的投資行為承擔直接責任,通過投資申報、審查、監測、核查、懲戒、報告、檢查、培訓宣導等機制,構筑從業人員“不敢、不能、不想”的違規炒股長效機制,引導從業人員提高守法合規意識,珍惜職業聲譽,恪守職業道德,規范投資行為。
四是,要求有效覆蓋投資申報、登記、審查監測、核查、處置、懲戒、報告、檢查等全部流程和各個環節,做到投資行為管理全覆蓋。其中,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資信息,并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中證協稱,將加強從業人員投資行為自律管理,對違規主體進行嚴肅懲戒追責。加強監管協作,積極推動形成防范和打擊違規炒股、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合力,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看點一:十大投資行為定性為違規
《指引》要求,券商應當在投資行為管理制度中明確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泄露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欺詐、欺騙或市場操縱性交易;
(三)違規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四)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除前款規定外,從業人員還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賣出券商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情形除外;
(二)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三)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四)通過投資行為直接或間接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投資;
(六)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擬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七)從事與所在券商、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投資,或者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執業的投資;
(八)違規借用法人、合伙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渠道,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變相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九)通過投資行為變相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在券商同類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十)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看點二:七類關鍵崗位人員實施重點核查
《指引》提到,券商應當結合從業人員從事業務類別、崗位職責、接觸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情況,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重點核查,對監測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分析并做好詳細記錄:
(一)對于投資銀行類業務,結合發行人信息、信息隔離墻名單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保薦代表人及財務顧問主辦人等從事投行業務相關人員與投行項目存在利益沖突,或者上述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內幕交易、違規持有發行人股份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對于發布研究報告業務,結合發布研究報告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證券分析師等從事發布研究報告業務相關人員違反獨立客觀執業原則違規發布研究報告,或者將研究報告的內容提前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系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對證券、發行人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上述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對于證券自營、資產管理、證券做市、基金托管、基金估值服務等業務,結合自營業務交易持倉、資產管理業務交易持倉、證券做市標的、托管或服務的基金產品持倉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投資經理等從事相關業務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于證券經紀業務,結合提供投資咨詢建議、交易信息系統權限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證券投資顧問、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從事相關業務和管理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系人賬戶違規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系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于另類投資業務及私募基金投資業務,結合投資標的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投資經理等從事相關業務人員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系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于提供業務信息系統開發、運行維護等支持服務的人員,結合其業務信息系統權限等情況進行核查,防范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他核查措施。
看點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指引》規定,券商應當建立違法違規投資行為處置懲戒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于未按要求完成投資申報、存在虛假申報等行為的從業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內部處理措施。
(二)發現違法違規投資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和影響擴大,加強問責懲戒,嚴格落實經濟處罰,并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管理責任。
(三)涉嫌違規從事證券投資、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等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履行外部報告程序。
《指引》還提到,券商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資行為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制度機制建設、從業人員股票賬戶開立及交易情況、基本信息及投資信息申報、登記、審查、監測、核查、處置、懲戒、報告等情況,并將檢查問責情況納入年度投資行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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