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小時工”“鐘點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越來越多,這樣的方法靈活方便,還不用涉及到勞動合同和社保,聽起來好像很劃算,但事實上,“小時工”也很容易陷入勞務糾紛。近日長汀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羅某于2023年12月25日被長汀某食品公司聘為食品包裝小時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約定了工作時長、工資結算方式,上下班考勤等內容。羅某按約定每天上班進行打卡簽到,聽從長汀某食品公司的工作安排。期間,長汀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羅某支付了工資4000余元。
2024年2月15日上午,羅某在長汀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間滑倒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羅某受傷后,邱某以微信轉賬方式先后三次向其支付醫療費共計4000元。后雙方因羅某受傷事故發生糾紛,羅某向長汀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羅某與長汀某食品公司自2023年12月25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長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決羅某與長汀某食品公司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2月15日存在勞動關系。長汀某食品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長汀法院。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長汀某食品公司與羅某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含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等)、給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享有相關福利待遇等。本案中,羅某與長汀某食品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長汀某食品公司在運營管理中實行較為完善的考勤打卡制度,工作內容是聽從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羅某工作所需的工具、用品系由公司提供,應視為羅某接受了長汀某食品公司的管理;其次,羅某提供的勞動亦是長汀某食品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且羅某在長汀某食品公司處持續穩定工作一個多月,并非是一次性勞務,其提供勞動的對象是特定的,其勞動報酬系由長汀某食品公司固定按月支付,其主要收入亦來源于長汀某食品公司,經濟上具有依賴性。綜上,羅某提供勞動的行為并不符合工作臨時性、報酬即時結清等勞務關系特征,而是具備勞動關系特征,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有關規定,長汀法院依法判決確認長汀某食品有限公司與羅某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也隨之增加,用人單位稍有不慎就可能觸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紅線,輕則補足待遇,重則賠償雙倍工資甚至違法解除賠償金。對用人單位而言,非全日制用工一定程度上可節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是所有崗位都適用該模式。為最大限度降低非全日制用工風險,建議用人單位謹記以上判定要素,同時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做好日常管理各個環節的證據固定與搜集,加強訴訟案件正面應對的法律意識。
本文原創 未經允許嚴禁轉載
- 供稿:陳玉茹 劉小惠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