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趙某某、李某某騙取貸款無罪案的裁判邏輯
審理法院 :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 (2018)鄂11刑終283號
觀點:刑法雖然未將擔保人虛構材料的行為排除本罪規制范圍,若在借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情況下,強行擴大主體范圍,將違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
一、案情介紹1.案件事實
被告人趙某某(樂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李某某(實際股東)通過同鄉關系,為麻城市10家石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服務。2012年至2013年間,二人以虛構購銷合同、提供空白貸款資料簽字等手段,幫助石材公司向中國民生銀行武漢濱江支行申請貸款4300萬元。其中,2000萬元貸款通過李某某妻子曾某的賬戶流轉,并約定15%的貸款資金(645萬元)作為“代客理財資金”由樂樽公司使用一年。貸款到期后,樂樽公司未返還該筆資金,但石材公司已全額償還銀行貸款。案發后,公訴機關指控二人構成騙取貸款罪。
2.案件核心爭議的提煉
本案二審改判無罪的核心邏輯之一在于: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與案件事實存在結構性錯位,具體表現為:
- 主體不適格:被告人并非貸款申請人,而系擔保方,一般不符合本罪的行為主體要件;
- 欺騙手段未直接作用于銀行:虛構購銷合同僅用于資金流轉控制,未實質誤導銀行放貸決策;
- 法益侵害缺失:銀行未遭受損失,實際受損方為民事合同相對方(石材企業),與刑法保護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無關。
以下圍繞上述三點展開法律分析。
二、主體要件:騙取貸款罪的行為主體應為“借款人”
根據《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主體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本案中,貸款申請人均為石材企業,其提供的企業資質、財務報表等材料真實有效,未實施任何欺騙行為。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僅作為擔保方介入貸款流程,其身份與“借款人”存在本質差異。
關鍵論證:
- 擔保行為的獨立性:擔保合同與貸款合同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擔保人提供虛假材料可能構成民事欺詐或合同詐騙,但需獨立判斷其是否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 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刑法雖然未將擔保人虛構材料的行為排除本罪規制范圍,若在借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情況下,強行擴大主體范圍,將違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
根據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需對銀行放貸產生實質性影響。本案中,虛構的購銷合同雖被提交至銀行,但根據銀行工作人員黃某4的證言,放貸核心依據是石材企業的真實資質及樂樽公司的擔保能力,購銷合同僅用于滿足銀行轉賬形式要求,未成為審批關鍵因素。
法律分析:
- 欺騙手段的“實質性影響”標準
- 若銀行明知材料虛假仍放貸(如本案中銀行對購銷合同未核實),或材料虛假性未動搖銀行風險判斷,則欺騙行為與放貸結果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 本案中,銀行放貸決策依賴真實的企業信用與擔保措施,虛構合同僅服務于資金流向控制,屬于“形式瑕疵”,而非“實質欺騙”。
- “騙取”行為的認定邊界
- 騙取貸款罪中的“騙”需達到使銀行陷入錯誤認識的程度。若銀行對虛假材料持放任態度(如為完成業務指標默許瑕疵),則不符合“騙”的本質。
騙取貸款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與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銀行未遭受任何損失,貸款本息已全額收回,石材企業的損失源于與擔保公司的民事約定(理財資金未返還),屬于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與刑法保護的法益無關。
裁判邏輯延伸:
- “結果犯”屬性的必然要求
- 根據《刑法》第175條之一,本罪需具備“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銀行無損失時,即使存在欺騙行為,亦不構罪。
- 部分學者主張將“嚴重情節”解釋為“造成重大風險”,但本案貸款已正常清償,未遺留金融風險,不符合該標準。
- 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
- 擔保公司占用理財資金的行為可能構成民事違約或侵占,但因其未侵害金融秩序,不應通過刑事手段干預。
對比維度
本案
典型騙取貸款案
行為主體
擔保人(非借款人)
實際用款人或虛假借款人
欺騙手段作用
未影響銀行決策
直接導致銀行錯誤放貸
法益侵害結果
銀行無損失,民事主體受損
銀行資金損失
裁判結論
無罪
構成騙取貸款罪
啟示:
- 嚴格限縮本罪適用范圍:避免將民事欺詐行為刑事化,防止刑法過度介入市場經濟活動。
- 強化銀行風控責任:若銀行對材料瑕疵持放任態度,應自行承擔民事風險,而非通過刑事追責轉嫁責任。
本案二審改判無罪,體現了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嚴格解釋:
- 主體要件:擔保人一般不屬于本罪規制對象;
- 客觀要件:欺騙手段未實質影響銀行決策;
- 法益要件:未侵害金融秩序與銀行資產安全。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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