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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電視劇,我們往往會碰到一個場景——劊子手揮舞砍刀,準備將罪犯斬首的關鍵時刻,突然出現一位大臣喊“刀下留人”。這句話被喊出后,劊子手停止斬首執行,罪犯就會被保住一命。
那么,古裝電視劇中的“刀下留人”在古代社會中真的存在嗎?
從字面意思理解,刀下留人指的是為營救即將被斬首的人而向主持死刑執行的官員或行刑劊子手發出的留人一命的緊急呼吁。這種情況在古裝電視劇中是相當多見的。從歷史事實的角度看,古代人喊“刀下留人”4個字,讓劊子手停止用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但中國古代,確實存在皇帝赦免死刑犯,以及死刑案件重新審理,確保案件不是冤假錯案的情況。這個“刀下留人”與其說是口號,不如說是對死刑犯在臨刑前最后的挽救,是司法公平預防冤案最后底線的一種特殊的底線。
上圖_ 古裝劇中 刀下留人 的一幕
“刀下留人”的第一種情況:皇帝下旨赦免死刑犯的死罪。
中國古代有大赦天下的傳統,一般碰到新皇帝登基、冊封皇后、皇帝過生日等情況,皇帝都會下旨“大赦天下”,以體現“皇恩浩蕩”。在中國古代崇尚輕刑主義的漢朝、唐朝和宋朝,大赦天下的次數較多。如果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加強的明朝和清朝時期,皇帝大赦天下的次數有所下降。
當然,除了皇帝面向全國的大赦天下,皇帝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赦免個案死刑犯,以體現所謂的“皇恩浩蕩”。
上圖_ 趙昚(shèn,1127年-1194年),宋孝宗
宋孝宗時期出了一件怪事:閑居在家的陳亮突然耍起了“酒瘋”,和幾個好友一起在加班扮演皇帝上朝。“皇上”和“大臣”演的是有模有樣。
這行為在今天看來,就是一些開玩笑的言行。但在中國古代皇權之上的社會,這事情一旦被捅出去,很有可能被定為沖擊皇權統治的“謀反大罪”。其周圍人很快告發了陳亮和朋友在家演戲皇帝上朝的行為。案件經過層層審理,遞交到宋孝宗那里。
宋孝宗是南宋一位很有作為的君主,其給岳飛平反,還下詔北伐。南宋在他的治理下出現了少有的盛世。對于這起荒唐的案件,宋孝宗腦子很清楚:此舉只是幾個窮書生在家里耍酒瘋,根本沒有任何危害朝廷的可能性。宋孝宗還說了一句話體現朝廷對案件的定性“秀才醉了,胡說亂道,何罪之有?”
最終,宋孝宗下旨將陳亮等人釋放。陳亮應該感到慶幸,因為這個案件是發生在南宋相對政治寬松,統治開明的宋孝宗時期。如果是統治相對黑暗的宋高宗或宋徽宗時期,陳亮真有可能會被謀反定罪了。
上圖_ 愛新覺羅·福臨(1638年3月15日—1661年2月5日),即順治皇帝
作為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最完善的清朝,皇帝赦免死刑犯的概率是很大的。根據清朝法律的規定,判處死刑者必須經過皇帝的親筆勾畫才能執行。這些死刑犯,有的人確實犯了殺人等死罪,證據確鑿,需要判處死刑。但有的屬于冤假錯案,屬于屈打成招。對于后者案件,皇帝在勾畫死刑執行的時候往往問案件是否有從輕發落的可能。如果有大臣提出,這個案犯可以免死罪,皇帝就會下旨免除該罪犯的死刑。
對于皇帝而言,某些威脅不大,犯罪情節不算嚴重的罪犯,判處其死刑的過程達到,懲罰的目的就達到了。至于死刑是否執行,全看皇帝對該罪犯的看法或“心情”。只要有了皇帝的駕帖,死刑犯就能死里逃生。
上圖_ 唐太宗李世民(598年1月28日-649年7月10日),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人
刀下留人的第二種情況:皇帝對死刑認真的復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復奏”“五復奏”。到了宋朝,司法機構還會審核死刑案件,防止冤假錯案,實現“刀下留人”。
唐朝是死刑三復奏制度的形成時期,而創立死刑三復奏制度的就是一代英主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貞觀年間,一個叫李好德的人胡言亂語,對朝廷有不尊重的言語。李好德的案件發生后,其本人很快被抓進監獄。主持司法的官員張蘊古經過調查認為,李好德的行為是精神病人胡言亂語,不用判處死刑。李世民采納了張蘊古的看法,不判李好德死刑。
然而,在皇帝正式下旨未到達之前,張蘊古竟然提前給李好德說,皇帝赦免其死罪。李世民知道張蘊古“出賣”自己的真相后,下令斬了張蘊古。但根據唐朝法律的規定,張蘊古的事情只需判處較輕的刑,根本夠不上死刑。人死不能復生。李世民決定彌補唐朝司法體系中的漏洞,開創死刑復奏制度。
京師地區的死刑犯復奏五次,地方死刑犯,復奏3次。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死刑冤案的發生。李世民駕崩后,隨著《唐律疏議》的出現,唐朝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唐朝達到了一個巔峰。
上圖_ 《宋刑統》,由宋太祖詔令頒行全國
到了宋朝,其法律體系在唐朝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宋朝的《宋刑統》規定,“凡死囚臨刑前叫冤者,再勘問陳奏。”如果罪犯臨死前喊冤,劊子手就得停止刑罰,案件交給提點刑獄司辦理。
明朝,朱元璋時期出于穩固統治的考慮,法律較重。朱棣執政初期,由于極其特殊的政治環境,其法律比朱元璋時期更重。但隨著朱棣統治的日漸穩固,朱棣對司法的認識逐漸走向理性。
朱棣曾規定,死刑犯判處死刑必須被司法部門五復奏。在明朝永樂統治時期高壓的政治環境中,朱棣所制定的“五復奏”機構在某種程度上復活了貞觀時期法律的理性思維。朱棣自己以李世民為榜樣,在法律上就學李世民的“五復奏。”
上圖_ 朱棣(1360-1424),即明成祖,永樂皇帝
總而言之,古代的刀下留人,既有皇帝出于個人目的赦免死刑犯的行為,也有死刑審核嚴格,避免亂殺無辜的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和冤案審核制度,保證案件審判“不冤枉好人,不放過好人。”實現古代專制社會中盡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平和公正。
參考資料:《舊唐書》《新唐書》《宋史》《宋刑統》《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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