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的市民張先生在小區地下停車場車位工程未竣工的情況下,付款租賃了一對子母車位。 車位交付后,由于空間太窄,車能停下但駕乘人員卻無法打開車門下車。 面對這一糾紛,法院會怎么判呢?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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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要從近5年前說起。2020年10月,張某(乙方)與某公司(甲方)簽訂《未竣工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了相關責任與義務。甲方同意將位于洛陽某小區地下車位(子母車位)A1/A2號車位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已充分知悉該車位仍在建設中。
協議約定:該車位的實際使用面積為不少于24平方米。如竣工后實際使用面積少于24平方米,乙方可在剩余車位中另選車位或解除本協議書,并要求甲方退回已付使用權轉讓費及違約金。
此外,張某已充分知曉該車位存在子母車位、臨近墻體等不利因素,該車位的租賃款也已充分考慮并體現了該等因素的影響等內容。
但車位交付后,張某在使用時發現,正常停車后車門無法正常打開,駕乘人員無法從車內下車。
張某多次與負責車位的維保人員溝通協商無果,遂以車位面積不足24平方米、車位西側多一根柱子導致車門無法打開、案涉車位不具備合格車位交付條件等為由,訴至法院。
經現場勘驗,案涉車位符合合同約定不少于24平方米,但案涉車位與雙方簽訂協議時候的車位平面圖相比西側多一根柱子,且此處柱子距離A1車位僅8.5cm,致使A1車位在使用時車輛無法正常開啟車門。因該公司交付的車位與合同約定不符,致使原告無法實現正常使用車位的目的,被告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判決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返還車位費110000元;原告張某將A1/A2號車位返還給被告某公司。
法官說法
開發商作為子母車位的規劃設計主體,應確保主副車位的組合尺寸、間距布局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滿足常規家用車輛停泊后的安全出入需求。若因車位間距不足、軸線偏移等設計缺陷,導致車門無法正常啟閉,影響業主基本使用功能,開發商應當承擔優化車位布局或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業主在選購子母車位時,應對車輛規格與車位參數進行必要核驗,尤其針對多車聯停場景下的空間余量保持合理預判。若實際停放車輛長度、開門半徑等關鍵指標顯著超出開發商公示的車位技術參數,則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相應責任。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通過專業測量數據厘清責任邊界。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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