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4月2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指出,要以此次立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我國醫療保障政策體系,有效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打牢人民群眾病有所醫的制度基礎。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2023年,醫療保障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的預備審議項目;2021年6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法的征求意見稿。2023年,醫療保障法列入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從2021年到2025年,醫療保障領域立法終于標志性的新一階段。在這幾年中,醫療保障領域有了大變化大發展,行政部門加強基金監管、打擊欺詐騙保力度空前,新就業形態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也有了一定實踐。
▲圖據視覺中國
地方先行:江蘇醫保條例納入罕見病用藥保障
醫療保障法涉及的參保利益主體和部門眾多,需求多樣且復雜,專業性強。在過去幾年,地方立法先行探索,浙江、江蘇等地相繼頒布了地方的醫療保障條例。其中,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創新地納入了罕見病用藥保障。
當然,醫療保障體系涉及的不止是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這一主體性資金制度安排,也涉及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公益性醫療保障項目等。
“這是社會保障界的大事,自2010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后,這個領域另一部高位階立法在不久的將來將誕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對紅星新聞說。
國務院通過草案,標志著立法已在行政部門內部基本達成一致,即將在全國人大層面,加入社會各界的利益相關方參與。在婁宇看來,目前立法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醫保賬戶的法律性質和使用范圍、目錄的調整程序和集采的程序。
嚴厲打擊虛假診療、虛假購藥等欺詐騙保行為
此次國常會指出,要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嚴厲打擊虛假診療、虛假購藥等欺詐騙保行為。
2021年公布的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共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主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公布的意見稿擬對招標采購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比如,意見稿有條款擬規定,藥企出現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等四種情形,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在打擊欺詐騙保方面,意見稿擬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主體作出相關規定。其中,有條款擬規定,定點醫藥機構發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此外,意見稿還有條款規定擬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相應罰款等。
▲嚴懲各類騙保行為
專家:醫療保障法不僅面對騙保者也面向監管者
首都醫科大學國家醫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員仲崇明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醫療保障法對基金監管是全面視角地發現問題,不僅面對騙保者,也面向監管者進行權力監督。醫療保障法作為該領域的高層次工具,指引基金監管相關具體法規、工具持續完善。
此次國常會還提到,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提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群眾守法意識,規范就醫秩序和醫療行為。
仲崇明表示,普法宣傳教育,成本最小、效果最好,也最彰顯法律武器的效率與效益。從歷史經驗教訓來看,單單依靠行政監管還不能取得很好的監管效果,必要拉動全社會、各行業以及個人懂法、守法、護法。通過合法合理宣教,也有助于醫保部門完善工作能力,增強與社會互動。
紅星新聞記者 胡伊文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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