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組織、職責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
條例完善了紅十字會的組織建設:
市、區、鄉鎮、街道按照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學校、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紅十字會,作為地方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市、區、鄉鎮、街道紅十字會加強對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建設和工作的指導,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支持。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二章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愿參加紅十字會。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二章第九條
市、區、鄉鎮、街道紅十字會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海市紅十字會條例》
第二章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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