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英雄聯盟游戲的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
原告騰某體育文化發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文化公司)經第三人英雄聯盟游戲的開發商和權利人利某游戲公司(以下簡稱G游戲公司)授權,在國內組織和運營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雙方約定G游戲公司對于游戲界面、人物名稱、場景地點、短語口號等全部元素享有完整的知識產權。
T文化公司又委托被告上海燃某電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科技公司)作為獨家服務商為LPL職業聯賽及其合作俱樂部提供授權業務的管理服務。雙方約定,合作中R科技公司受托開發的資產和素材自動納入LPL品牌資產范圍,被告R科技公司有權使用LPL品牌資產對外開展授權業務,但不得注冊任何與英雄聯盟網絡游戲及相關賽事、官方活動有關的商標、著作權等,否則應及時轉讓給T文化公司或指定的權利方。
然而,原告T文化公司發現被告R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間擅自登記注冊了與英雄聯盟游戲有關的2件著作權和38件商標,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R科技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將知識產權轉讓給T文化公司;而G游戲公司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與訴訟,并要求確認涉案知識產權歸其所有,R科技公司直接轉讓至G游戲公司。
被告R科技公司
針對原告T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辯稱
涉案著作權和商標內容與LPL品牌資產無關;針對第三人G游戲公司的訴訟請求辯稱,R科技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如果將知識產權轉讓給G游戲公司,將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原告T文化公司表示
確認涉案知識產權均歸屬于第三人G游戲公司,也同意由R科技公司直接將知識產權轉讓至G游戲公司名下。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涉案商標權和著作權“外觀”上登記在R科技公司名下,但在確定權屬時,仍應當結合注冊商標與登記作品實際包含的主要內容,充分考慮并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認定。
涉案商標權和著作權中核心圖案均以游戲中玩家位置圖標為主要構成要素,“峽谷派對”“源計劃”“星守”等文字分別與游戲模式、游戲皮膚名稱相對應。當事人之間相關溝通記錄亦表明,涉案知識產權屬于T文化公司委托R科技公司設計的資產和素材,故涉案知識產權屬于與游戲元素和宣傳有關的的LPL品牌資產,自始歸屬于游戲權利人G游戲公司。
R科技公司雖然已進入破產程序,但其主體資格仍存續;由于涉案知識產權自始歸屬于G游戲公司,因此轉讓給G游戲公司并不會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綜上,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案2件著作權和38件注冊商標權歸第三人G游戲公司所有,被告R科技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上述知識產權轉讓至第三人G游戲公司名下。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在商業創新與合作愈發活躍的當下,因為合作協議中對于權屬約定的缺失,或者合作方無視權屬的約定,擅自將合作過程中產出的知識產權以注冊登記方式“占為己有”,由此引發相關知識產權確權糾紛,需要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厘清規則、明確歸屬,推動形成守護創作初心、踐行契約精神的健康商業環境。
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厘清IP產權歸屬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作期間產生的特定知識產權成果歸屬作出特別約定的,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該約定合法有效,是確定知識產權權屬的重要依據。尤其在多方參與的商務合作中,人民法院將根據各方間簽訂的數份合同性質和目的,結合智力成果包含的實際內容,全面查明并尊重當事人關于知識產權權屬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依法作出權屬判斷。
二、錨定游戲產權糾紛判準,護航行業健康發展
本案中,涉案商標和著作權中的圖案和文字或來自英雄聯盟游戲內容,或來自游戲LPL賽事線上、線下宣傳的各類素材,這與T文化公司和R科技公司在雙邊合同中關于委托設計LPL品牌資產的約定相呼應;T文化公司開展所有游戲或賽事的推廣均來自于G游戲公司的授權,而在該兩公司的雙邊合同中,G游戲公司早已明確聲明保留所有知識產權權屬。在此情形下,上述知識產權自始歸原始權利人所有。人民法院的上述認定規范了游戲運營推廣合作秩序,促進游戲產業健康發展。
法官在此提醒:
合作開發、委托創作、授權代理等市場活動中,企業主體應重視在書面合同中對于開發創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進行明確約定,避免產生權屬糾紛。如發現合作方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擅自登記著作權或注冊商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相關單位或個人或利害關系人還可以依法向商標主管部門申請宣告商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供稿| 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 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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