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以《七旬老漢凌晨突發疾病,120要求必須穿衣服才抬人?家屬:入院十多分鐘無醫生搶救》為題,對山西省晉中市壽陽縣一70歲翁在醫院病逝一事進行報道,引發廣泛關注。
死者家屬認為,是院方救治不力導致了患者去世,遂向當地衛健行政部門投訴此事。時隔兩月,壽陽縣衛健局未做出處理結論,家屬稱衛健局負責人回復說,“我們有職責,但沒有這個能力”。
醫院內的監控畫面
家屬質疑——
70歲老人凌晨家中突發病,120醫生無資質、醫院耽擱救治病歷造假
2025年1月17日凌晨3點多,王先生的父親在家中突發疾病,家人撥打了120求救,當地壽陽縣人民醫院急救車出車將老人拉到醫院不久后不治身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事后,家屬查出120跟車醫生無獨立行醫資質,且過程中并未按相應規范要求正確施救。而根據家屬拿到的醫院監控視頻顯示,在老人進入醫院后至少十多分鐘里,一直沒有值班醫生出現進行急救。
然而,令家屬詫異的是,在他們維權后,醫院提供了包括院前急救、搶救記錄、護理記錄,會診記錄、氣管插管和機械通氣知情同意書、病危通知書、檢查單據等等一應病歷材料的全套病歷。
投訴舉報書
家屬同時發現,病歷中多個時間節點出現了重疊現象,接診時間、搶救開始時間、病危通知、死亡時間都為4時25分,而會診時間為4時33分——竟在死亡時間之后,而氣管插管和機械通氣知情同意書的簽字時間為4時40分,也在死亡時間之后。
投訴維權——
家屬追問衛健局負責人,被答復“有職責沒能力”
據了解,王先生及其家人梳理諸多疑點,認為院方對其父親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曾以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報警,但警方建議家屬先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
于是,王先生曾向壽陽縣衛健局反映,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曾參與調解,認為院方負擔50%責任,但院方不接受,讓家屬起訴。
“我們很早就把這事反映到壽陽縣衛健局了,但他們一直拖著不處理。”日前,王先生告訴大風新聞記者,他們曾于2月26日正式向壽陽縣衛健局遞交了舉報材料,就涉事醫院醫生資質、擅離崗位導致搶救不及時,以及嚴重違反醫療規程等問題進行投訴,但事后遲遲沒有回應。
王先生又將此事反饋到晉中市衛健委,“晉中市衛健委曾經給壽陽縣衛健局發過一個督辦文件,讓他們4月21日前做出相應回復。”王先生說,但目前日期已過,壽陽縣衛健局并未做出任何回應。
王先生表示,他在4月21日前幾天先后聯系過壽陽縣衛健局兩位主要負責人詢問此事,其中一名負責人稱,上級讓他們來處理這事,雖然法律規定他們有這個職責,但縣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卻不具備這個能力,或者說是縣里頭不具備這個能力。
“局長還跟我說,讓我聽話聽音,要能聽明白他話里的意思。”王先生說,另一負責人則稱,此事調查處理起來很復雜,必須依法依規,出東西要有權威性,他們都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做事情,“不能是你們滿意了,醫院方面不滿意。”
隨后,王先生再度聯系晉中市衛健委,詢問壽陽縣衛健局負責人有關“有職責沒能力”的說法,工作人員明確縣級衛健局具備職權,建議王先生還是要立足縣級有關部門解決此事。
難以信服——
涉事醫院獲評山西縣級綜合醫院第一,具備“四位一體”應急體系
王先生表示,事發后他們曾查詢壽陽縣人民醫院的具體情況,從2月18日的公開報道中了解到,涉事醫院在2024年山西省92家縣級綜合醫院醫療服務能力評價結果中榮登榜首,持續穩居全省縣級醫院綜合實力第一梯隊。同時,山西省衛健委正式確認,該院達到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山西省認可的三級醫院醫療服務能力標準。該報道還稱,涉事醫院全省首創“15分鐘救治圈”,并建立了院前急救、院內急診、重癥監護、介入治療“四位一體”的應急體系,極大提升了急危重癥患者的救治效率。
涉事醫院獲評山西縣級綜合醫院第一
“這太諷刺了!”王先生稱,該院在救治他父親過程中的種種不專業、不負責,以及事后的處置態度,令他們難以信服。
相關方面——
壽陽縣衛健局負責人未回應,晉中市衛健委稱將繼續督促辦理
此前報道中,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曾聯系到壽陽縣衛健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將向有關領導匯報,至今該局未就記者采訪事項做出回應。
日前,就王先生所述壽陽縣衛健局負責人“有職責無能力”說法,記者多次聯系該負責人,對方均未回復。4月26日下午,記者聯系到該局另一名負責人,對方稱正在開會,此后也未回應。
4月27日,記者聯系到晉中市衛健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可以繼續督促,縣衛健局應該在接到反映后兩個月內給當事人回復。
律師說法——
衛健行政部門行為或涉嫌違法,患者家屬可多渠道維權
“縣衛健局承認自己有職責,但卻不依法履職,已涉嫌違法。”就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醫療糾紛維權中,家屬有權向衛健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亦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趙良善表示,在該醫療糾紛中,縣衛健局遲遲未出具調查處理結果,且聲稱自己無能為力,這是典型的懶政、怠于履職,有不作為之嫌,已涉嫌違法,或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屬可以向上級衛健行政部門反映,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縣衛健局未能及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可以向其上一級衛健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請求監督。上一級衛健行政部門應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行政處理。
除了向衛健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外,患者家屬也可以尋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中立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患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提起訴訟前,應收集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鑒定結論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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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漢凌晨突發疾病,120要求必須穿衣服才抬人?家屬:入院十多分鐘無醫生搶救
雖然父親已經去世兩個多月,山西壽陽的王先生仍無法接受失去至親的事實。
王先生認為,父親凌晨在家中突發疾病后,母親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求救,但先是當地縣醫院120急救車隨車醫生處置不當,尤其是到醫院急救室后十幾分鐘未見醫生搶救,最終耽擱了父親的病情。
“120醫護人員說不穿衣服不能去醫院,我母親和大嫂、鄰居只能為父親穿了衣服才抬到樓下車上”
王先生說,自己是晉中市壽陽縣人,他和兩個哥哥均在外工作,年邁的父母在家中生活。其父今年70歲,除了患有高血壓需要吃藥外,身體狀況不錯,平日里還接送孫子上學。
王先生事后了解到,1月16日下午,父親還一切正常,不僅與人在一起玩了撲克牌,還去接了孫子做了晚飯。不料,1月17日凌晨3時43分,父親起床上廁所時突然暈倒在地,其母聽到聲響立馬掐人中救醒老伴,并叫來鄰居幫忙。聽母親講述,當時父親出事時出了很多汗,把地面都弄濕了,后來得知這是典型的心臟病癥狀。
慌亂間,她們先后兩次撥打120急救電話,3時46分打通電話,急救車約4時02分到達家里,車上有一個醫生和一個護士。“他們進屋后發現我父親口吐白沫,地面被汗水弄濕了。”王先生介紹,但兩人都沒進臥室門,醫生只是詢問了老人是否有癲癇,得到否認的答案后就催促為患者穿衣服,“當時我母親還問要是心臟病亂動會不會病情加重,用被子包裹直接抬去車上行不行。”但對方稱不穿衣服不能去醫院,無奈之下母親和大嫂、鄰居為父親穿了衣服,這才抬到樓下車上,期間耽擱了好幾分鐘時間。
王先生表示,去醫院途中,醫生依然沒有做出相應急救措施,甚至并未待在急救車后艙照顧患者,而是和司機坐在前面,也未向接收醫院通報患者情況。“途中我爸喊叫疼痛并敲打車門,我母親曾請求護士給吃一片藥吧,但護士說馬上就進醫院了。”
監控顯示,到1月17日凌晨4時35分,沒有醫生來搶救
王先生說,進入醫院急診室的時間是4點24分,但連一個醫生都沒有,值班醫生并不在崗位。120跟車醫生和兩個護士把患者推進室內做了簡單處置。在之后的十幾分鐘里,一直沒有其他醫生出現,直到其父親逐漸失去生命體征。在約20分鐘后,醫生陸續出現,并進行了搶救,但已回天乏術。
當日凌晨,父親不治身亡,病因是心源性猝死。
“為啥120跟車醫生無獨立行醫資質,父親到醫院后十多分鐘無醫生搶救?”
因事出突然,王先生兄弟三人是在父親去世后才趕回家里的,“按照風俗,我們很快就把人安葬了。”王先生說,辦完喪事,母親和鄰居的話卻讓哥仨產生了疑問。
隨車醫生連臥室門都不進,面對患者大量出汗的異常狀況,不做檢查和處理,回醫院的過程中也未做任何治療和溝通,“這醫生的表現非常不專業,應該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王先生稱,他們查詢了該醫生的相關信息,驚訝地發現這位姜姓醫生僅是一個執業助理醫師,“根據相關規定,助理醫師必須是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執業活動的。”王先生表示,該醫生就不能單獨做120的隨車醫生,而且這醫生也確實在上門的過程中沒有對患者做必要的救治措施。
王先生稱隨車醫生只是執業助理醫師
“我媽還說,到了醫院后值班醫生根本不在,十幾分鐘沒有醫生搶救。”王先生說,就此他們曾與醫院方發生較為激烈的摩擦,并拿到了當晚其父被推進醫院急診室的監控視頻。“在120到達之前,我爸還是清醒狀態,還曾詢問120啥時候到,去醫院的過程中還有意識,但到了醫院后很快就意識不清失去了生命體征。”王先生說,如果隨車醫生及時科學處置,到醫院后及時正確進行搶救,他的父親或許就不會這么快的離世。
監控視頻記錄下揪心畫面,患者病歷時間節點等存疑點
王先生說,事發后,他們發現醫院內多個位置和時間段的監控視頻缺失,但幸運的是他們拿到了最為關鍵的急診室監控。
王先生提供的視頻顯示,1月17日凌晨4時24分,老王被推進急診室,其中有跟車醫生,一名跟車護士,與120司機和急診室另一名護士緊急將其抬至病床上,做了簡單處置。視頻畫面中可見幾名醫護人員較為忙亂。也確如王先生所講,在隨后的十余分鐘里,畫面中并未出現其他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令人揪心的是,該過程中,老王或已意識不清,可清楚看到王先生母親和嫂子焦灼地圍著病床轉的畫面,可以聽到二人趴在親人耳邊呼喚的聲音。王先生說,不久后父親失去生命體征,“醫生是大概20分鐘后出現開始搶救的,但說實話那時已經沒有多大意義了。”
醫院給出的死亡證明
王先生說,由于事后忙著安葬老人,他們是過了年后才去醫院打印病歷,卻發現醫院制作了全套的病歷,其中不僅包括院前急救、搶救記錄、護理記錄,會診記錄、氣管插管和機械通氣知情同意書、病危通知書、檢查單據等,“視頻證明他們在有效的時間段沒有搶救,卻在事后補了這么多病歷材料,顯然是做假。”王先生說,在急診病人搶救記錄上,顯示曾有包括一名主任醫師,兩名主治醫師和一名醫師在內的四名醫生和兩名護士參與搶救。
醫院給出的病歷被指造假
王先生稱,他們在病歷的多個時間節點發現了很多問題,比如120院前急救單上記錄著急救人員是李、姜兩名醫生,而實際只有姜醫生跟車去了王家。多個單據中時間重疊,接診時間、搶救開始時間、病危通知、死亡時間都為4時25分,而會診時間為4時33分竟在死亡時間之后,而氣管插管和機械通氣知情同意書的簽字時間為4時40分,也在死亡時間之后。“我們拿到醫院監控顯示推進急救室的時間是4點24分,然后十多分鐘里除了120的跟車醫生和護士,其他醫生至少是21分鐘后才出現的。”王家人認為這是明顯的病歷造假。
王先生稱醫院在病歷上修改了大量內容
兩相關部門受訪時均未正面回應,衛健局再約當事人稱21日給出回復
王先生說,他們家人梳理了父親去世前前后后的諸多疑點,認為涉事醫生和醫院對父親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之后以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報警,“公安讓我們先找衛健局”。他們曾向壽陽縣衛健局反映,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曾參與調解,認為院方負擔50%責任,“但是醫院不接受,說讓我們去起訴。”
4月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曾與王家人交涉此事的壽陽縣人民醫院一名負責人,在說明采訪意圖后,這位負責人稱他不負責此事,需聯系另一名副院長,但無法提供聯系方式。記者數次撥打這位負責人提供的醫院辦公室電話,均無人接聽。
隨后,記者聯系了壽陽縣衛健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稱該機構信訪室負責此事,之后接線人員表示將向領導匯報此事,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回復。
“衛健局又找我了,但說還在調查。”4月2日,王先生告訴記者,4月1日上午,當地衛健局約見他,表示相關調查尚在進行中,有望在4月21日回復此事。
業內人士:助理醫師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不能單獨行醫,隨車醫生要進行必要的救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到三甲醫院的一名行政部門負責人胡主任,他表示,根據該起事件中的情況來看,涉事醫院的醫務人員涉嫌不符合醫療規范。
胡主任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助理醫師必須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執業活動。助理醫師可以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但在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中,助理醫師不能單獨行醫。
胡主任說,按照相關規程,120急救人員隨車趕到現場后,需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比如對心臟驟停的患者進行心肺復蘇;對急性胸痛患者進行心電圖檢查,確診并給予藥物治療,做好轉運至醫院進行介入治療的準備;對創傷類患者,需進行包扎止血、固定骨折部位等。
“這些措施都是在現場進行的,旨在為患者爭取寶貴的救治時間并減輕病情的惡化,這都需要醫生具備過硬的素質,利用專業素養做出正確的判斷。”胡主任說,在將患者送往醫院的過程中,急救人員也需繼續進行必要的救治工作,確保患者在轉運過程中的安全?。
胡主任強調,醫院急診科部門的慣常做法是,在急診患者到達后,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危重病人會優先處理,必須在短時間內開始處理,確保他們能盡早得到救治。
律師說法:若家屬能證明醫院行為與患者去世有因果關系,醫院需承擔侵權責任
“救護車沒有配備有資質的醫療救護人員是違法行為。”就此,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19條明確規定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
付建稱,若患者家屬描述屬實,根據《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時,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付建表示,除此之外,認定責任還需證明醫院的過錯行為與患者的離世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患者家屬確實有證據證明醫院未派出有行醫資格證的醫生跟隨,且跟隨醫生沒有對患者進行基本的檢查和搶救行為,到醫院后也未及時對患者進行搶救,導致病情延誤最終去世,那么醫院的過錯行為就與患者的去世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付建說,家屬可先與醫院協商,請求醫院賠償一定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理損失。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現場照片、監控視頻、證人證言等證據支持自己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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