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制定施行
《四川省消防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該《清單》旨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的
包容審慎監管與柔性執法機制
持續營造寬松、高效、安全的
營商環境
《清單》在充分考慮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當事人主觀過錯的基礎上,明確了“首違不罰”和“輕微免罰”在內的共計17種情形。
什么叫“首違不罰”?
啥子是“輕微免罰”?
它們都對應了哪些情形?
此外還有哪些情況
不予行政處罰?
“首違不罰”是指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包含14種情形,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5種違法行為、《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定的3種違法行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的2種違法行為、《四川省消防條例》規定的4種違法行為。
01
下列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消防車通行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疏散逃生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使用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占用防火間距,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造成火災蔓延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未達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消防救援窗、防煙排煙窗正常使用的;
(六)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沒有在顯著位置進行公告,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的;
(七)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高層民用建筑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的;
(八)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高層民用建筑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在顯著位置進行公告,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的;
(九)違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的;
(十)違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的;
(十一)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防火分隔的;
(十二)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防火分隔的;
(十三)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但消防設施、器材主要功能完好,首次發現后,在限期內整改的;
(十四)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達到四川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首次發現后,當場整改,且沒有實際影響消防控制室正常運轉的。
“輕微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包括3種情形,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02
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當場整改,且不影響系統功能的;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但場所符合準予許可條件,且在檢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
此外,《清單》還明確: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清單》充分體現了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明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領域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對單位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責任人員開展普法守法和火災警示教育。
來源:四川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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