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挑細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需要您的關注和學習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效力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法官,我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
讓我們來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間,某商行向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供應牛羊肉等火鍋食材,雙方結算后,被告尚拖欠原告貨款19642元至今未付,原告有供貨清單、聊天記錄佐證,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償,致糾紛產生。
法院調解
調解過程中,被告公司表示:原告供應火鍋食材屬實,但他已記不清目前欠原告的具體金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經釋法明理,雙方多次協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拿出手機與被告共同翻看雙方聊天記錄,通過聊天記錄內容計算出欠款具體金額,被告當場認可,最終達成由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9642元的調解協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類型中的“電子數據”,不僅包含文字、文檔、圖片、語音,還包含視頻、表情包等內容,是一種具有綜合性的新證據形式。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符合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法官會嚴格審查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確保它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具有邏輯上的關聯性,并且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請截屏提交:法官不可能將當事人手機作為證據原始載體,附于案卷,你可以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可以是圖片形式提交,也可打印后提交打印件,同時保證:字跡清晰、要素完整、排列有序。與供貨清單、合同、交易明細等其他證據相結合形成證據鏈,確定雙方身份、確保記錄完整性也是需要你做到的。
案例:李 靜
編輯:梁小慶
審核:徐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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